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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以有能力为他人在郑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冒用郑州**发公司、河南姿**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购房合同,骗取李*、周**、卢**等14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263万元,随意挥霍,全部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该犯入狱以来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杰自服刑以来虽获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多次诈骗社会低收入群体,数额特别巨大,所得赃款随意挥霍,全部未能追回,社会危害大,但其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在狱内生活消费9867.4元,应依法从严减刑。综合原判事实和狱内改造情况,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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