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孟*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路艳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洛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路艳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5日至4月2日期间,路*、梁*经纪人介绍,多次收购118头猪和4只公鸡,后路*、梁*才将得来的款项用于赌博全部输掉,且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假称在外地出了点事,猪款没到帐等理由,一直不给卖猪户支付猪款。经鉴定该118头猪和4只公鸡共计价值182984元。

罪犯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路艳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