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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全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苗全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苗全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10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通过伪造证件、冒充身份等手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三次骗取他人借款共计242000元。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苗全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7月、12月和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河*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苗全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苗全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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