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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郑监狱以罪犯孙*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期间,孙*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多次诱骗被害人赵*与其达成口头买卖铁制预埋板协议,将赵*供给的预埋板加工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销售所得用于偿还所欠他人债款和挥霍。被害人追货款时,偿还一小部分,编造理由拒不还款。至2006年9月,共骗取赵*货款89万元,后该犯逃匿,期间,被害人将该犯的厂院卖掉获款1万元,孙*家属又偿还赵*3万元。该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归还部分欠款。

罪犯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10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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