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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期间,侯*四人使用一张作废的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与被害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骗取10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系老年犯。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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