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