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