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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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