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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登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登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张*于2006年4月至9月间,得知登封市环保局准备在登封市阳城工业区进行污染治理的情况后,安排刘*伪造了河南省中环环保工程要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以及该公司的印章,与登封市阳*有限公司、登封*有限公司等七家签订污染治理合同,骗取工程款209.6万元。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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