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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黄*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间,伙同曹朝以洛阳丹*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有权开发建设汝阳县靳村乡三元岭水电站工程,在未取得水利部门允许建设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工程项目,伪造各种文件,共骗取施工队交纳保证金107万余元。

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三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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