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安**、刘**、张*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安*、刘*、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安*、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安*、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安*、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安*、刘*撤回上诉。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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