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印犯合同诈骗罪、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杜*印、杜某某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撤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2015)宁*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杜*印、杜某某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