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恢复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高*隐瞒其与前妻李某某离婚、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事实,花钱办理一本假房产证并利用该假房产证作抵押,通过其朋友张某某作担保人向被害人夏某某打欠条借款150000元人民币,夏某某先予扣除利息37500元,骗取夏某某现金112500元。到期后,因被告人高*躲避不还,张某某代为高*偿还夏某某100000元,李某某代为高*偿还夏某某2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高*隐瞒其与前妻李某某离婚,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事实,花钱办理一本假房产证并利用该假房产证作抵押,通过其朋友张某某作担保人向被害人夏某某打欠条借款150000元人民币,夏某某先予扣除利息37500元,骗取夏某某现金112500元。到期后,被告人高*躲避不还。

案发后,被告人高*与被害人夏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高*的亲友已代被告人高*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夏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夏某某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有开封县司法局出具的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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