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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育保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经报请洛阳**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陕西省**限公司李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396.5774万元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办理外地企业进驻伊川县施工手续为名,骗取李某某现金5万元。后路某某、李**逃匿,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二)2006年11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卢氏县**有限公司范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404.86864万元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为名,骗取范某某现金2.25万元。后路某某、李**逃匿,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三)2007年11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舒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273.3978万元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舒某某现金10.2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舒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四)2007年4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第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400万元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2.2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张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五)2007年4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寺院土石方挖填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延津县**设有限公司赵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5405.210955万元的土石方挖填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4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赵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六)2007年12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土石方挖填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浙江丰**限公司唐某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3544.0598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办理外地企业进伊施工手续费用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21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唐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七)2007年7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招揽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前来洽谈业务的武汉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某的信任,与解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2676.4664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解某某现金6.2万元。后路某某、李**逃匿,不再和解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参与作案七起,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共计60.85万元。

被告人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七起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路某某在本案中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①被告人路某某两次到案均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基本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③被告人路某某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其经手或通过签订合同等手段使公司收取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山庄开发建设和给本村村民发放福利,自己未从中获取什么利益。综上,希望对路某某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陕西省**限公司李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396.5774万元的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办理进驻伊川县施工手续为名,骗取李某某现金5万元。后路某某、李**逃匿,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二)2006年11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卢氏县**有限公司范某某签订总造价为3404.86864万元的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为名,骗取范某某现金2.25万元。后路某某、李**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三)2007年11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安徽省**有限公司舒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273.3978万元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舒某某现金10.2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舒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四)2007年4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第一标段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400万元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2.2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张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五)2007年5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寺院土石方挖填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延津县**设有限公司赵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5405.210955万元的土石方挖填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4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赵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六)2007年12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建设风景区土石方挖填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浙江丰**限公司唐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3544.0598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办理外地企业进伊施工手续费用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21万元。后路某某等人逃匿,不再与唐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七)2007年7月,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已判处刑罚),虚构伊川县**有限公司招揽土石方工程事由,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前来洽谈业务的武汉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解某某的信任,与解某某签订了总造价为2676.4664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解某某现金6.2万元。后路某某、李**逃匿,不再和解某某联系,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合同,并拒绝退还涉案赃款。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参与合同诈骗七起,诈骗金额共计6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路*某供述;同案人李**、李**、杜**、侯**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舒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解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杨某某、范**、赵**、于某某、贺某某、路*甲、路*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及查询存款通知书、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伊川**证明、伊川县建设局证明、伊川县酒后乡国土资源所证明、中标通知书、开工通知书、顺延开工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并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在2011年10月22日投案后又外逃,在2013年3月20日再次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应认定路某某为投案自首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路某某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路某某的非法所得,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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