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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资金、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某某工程建设为由,与白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白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12年10月至今,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先后多次与刘某某、田某某、水某某、朱某某、司某某等人签订某某公司某某工程、某某1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施工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24万元。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施工合同、收据、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九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称自己只是打工的,在办公室也是干的杂事。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收取受害人保证金后使用该款项的是某某公司,认为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0日,河南某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资金、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某某工程建设为由,以河南某某公司的名义与白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白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2012年10月至今,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以河南某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刘某某、田某某、水某某、朱某某、司某某等人签订某某公司某某工程、某某1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施工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14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将收取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河南某某公司的运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部分赃款。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述称某某公司全称是河南某某公司,主要业务是在某地准备建设某厂,还有是对某窑的开采。2013年之后才开始让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以维持公司的运行。公司目前固定的员工有我和王某某,王某某是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施工单位以及公司的收支,他实际也干财物人员的工作。王某某我承诺每月工资5000元,但是没有发过。李某某和叶某某引过来施工队交纳保证金,按交纳保证金的百分之十抽佣金。到目前收取的有170万左右,我记得的是:(1)2013年3月,汝州人司某某交来25万,这一笔是汝州人马某某介绍过来的,是我交代王某某经手办理的,至今未还。(2)2013年8月,某某2公司的人交纳30万元,这次是李某某和叶某某通过窦某某引来的,这一笔到今年过年时候退还给窦某某10万元,公司具体经手办理的是王某某。(3)2013年9月,三门峡人朱某某交来20万元,还是李某某和叶某某引来的,我交代王某某经手办理的,至今未还。(4)2013年10月至12月,汝阳小店人田某某分三次交来29万元保证金,还是用交来的保证金在2013年底还给他了10万元,2014年4月,田某某给我了2万元现金,条子上写的是收到3万元保证金,2013年9月的时候,田某某还交过2万元的图纸押金。总共收田某某的还有23万元没有还。都是通过王某某收的,收据除了最后打的那张3万其他的收据是王某某填写的,公司章、手章都是王某某盖的。(5)2013年12月,三门峡人水某某交来30万元,还是李某某和叶某某引来的,这一笔还是我交代王某某具体经手办理的,至今未还。凡是交保证金的都签订的有合同。与施工队签订工程合同一般都是李某某、叶某某和王某某具体负责签订操作的,我的手章、公章都在四楼我的办公室放,王某某有钥匙,和谁签订合同,交多少钱都必须经过我同意。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还没有钱进行施工,也不符合施工条件,因为没有规划许可手续,也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只有租赁土地协议。引施工队过来交纳保证金是因为项目花的也有钱,但是我们没有钱投资,就用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了。这钱我在汝南工地安装变压器交给上店电管所了13万,交纳土地租金费用90万左右,还个人欠款4万元左右,我个人花去的有1万多元,公司所在地租金交了3万多元,给李某某和叶某某抽成将近10万元,给王某某了1万元,陈某某等员工工资1万元左右,租用车辆支付的有4万元,公司5楼的画室刻*、买宣纸、招待作画的人花的10万多元,其他都花在办公、招待、考察等费用了。收取的保证金主要是通过建行的对公账号收取的。大概是在2012年1月,驻马店人白某某交有保证金20万元,签的有合同,让他干的是某某2工程。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称我2012年10月去某某公司,我去的时候公司法人就是吴某某。公司目前只有我和吴某某,打字员经常换,其他人就只有开工典礼、搞一些仪式吴某某会通知几个人来,我们的主要业务是引资搞建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引进一分钱。公司收取施工单位或个人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我知道的有某某1公司交纳的30万,印象中是分两次交纳的,一次是25万是通过转账,还有5万我忘记是怎么交的了,是我经手办理的,这笔款至2014年1月因为不能开工退还给窦某某了10万。还有三门峡的水某某在去年年底交纳了30万的保证金,这30万元也是我经手办理的。大概是2012年12月前后,吴某某和我说他让李**去搞个假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证,这样我们才可以获得施工单位的信任才好让他们交纳保证金,过了几天,李**给我了两张空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我就填写伪造了这两张规划手续。我们收取施工人员的保证金是为了把我们公司的项目建设起来。这些保证金用来退还给窦某某过10万,退还给骆某某了10万,其他我知道的有交纳土地租金约有60万左右这些都是我经手的,电业局交纳的还有13万,别的我都不知道了,吴某某掌握着的。吴某某给我过1万块钱,其他的没有了。其他的费用都是吴某某掌握着的。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8月份,因承建河南某某公司的工程被这个公司骗了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3年7月下旬,窦某某跟我讲河南某某公司在汝阳有个厂区建设项目,要建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和酒店,总投资一亿多,需要交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这个工程好多人在争,就和窦某某合作,合同履约保证金*某某出70万元,我公司出30万元。2013年8月8日,我和王某某见了面,王某某说这个项目许多人在争,考虑到和窦某某的关系好,就让我们做这个工程,由窦某某和王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补充协议,到8月12日,我就按照合同上河南某某公司在建设银行所开的账户,转账过去25万元,第二次交纳的5万是通过我们公司账号转给窦某某的。后多次联系,都不能开工,让河南某某公司退合同保证金,该公司一直说没钱,这期间我通过关系了解河南某某公司给我们提供的土地和城建手续是假证,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事,王某某说是假的。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诈骗某某1公司保证金30万元。2013年8月份和9月份我分两次往某某1公司的账户上打了共10万元水电项目保证金,做汝阳县上店镇加砌块厂的水电工程,后来这个水电工程我没有做。某某1公司的经理刘某某和我讲,这个工程项目是假的。

5、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陈述称我被某某公司的老板吴某某、负责发包工程的经理李**、办公室主任王某某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方法骗取了我30万。2013年12月,我经过朋友马*1认识了某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吴某某和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吴某某让王某某带我到位于汝南村的加气砖厂工地实地了解,王某某指着工地现场的变压器说这是他们公司刚安装好的变压器,还指着工人正在建设的地基说:“这是我们圈建的围墙,现在公司资金已经到位,围墙建好后就可以开工了!”,王某某还带我们去了位于张河村的石灰窑,王某某讲这个石灰窑是他们公司的,准备建设三个开采点,还要建设相关配套的厂房工程。我们看了觉得像真实的,在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吴某某和王某某都和我们介绍说某某公司引资资金已经到位了1个多亿,等财务总监一到位就可以开工建设了,他们还给我提供了了某某公司的相关手续,有建设施工图纸、营业执照等手续,这样我就相信了,吴某某要求我们先交纳工程合同履约金30万元,我分两次将30万汇入某某公司对公账户上,王某某让打字员给我打了收据。之后我又多次联系吴某某,他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开工。*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实际上我每次交钱都是交给王某某的,他是听吴某某指挥的,他也给我介绍过某某公司的这个项目如何如何的好,资金已经到位让我放心。

6、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陈述称我被某某公司的吴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图纸押金等方法骗取了34万,后来退还了10万,目前还有24万没还。2013年9月,我经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某某公司法人、董事长吴某某,吴某某给我讲他公司有个生产加气砖的项目,资金已经马上到位,要建设厂房,问我想不想承揽这项工程,吴某某把我带到上店镇汝南村村制作加气砖的厂考察,我见到厂的围墙正在处理地基,还有人在那平整场地,就相信了,我就在2013年9月中旬和吴某某签订了合同,我问吴某某要图纸要做预算,吴某某让我交纳2万元的图纸押金,我就交给吴某某2万现金,吴某某让王某某给我打了张收到2万元图纸押金的白条,吴某某让我交纳38万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13年10月2日我在他们办公室交了6万元的保证金,王某某给我打了收据,到2013年10月15日我拿了18万现金到某某公司办公室,王某某给我打了收据,2013年12月1日,我又交给王某某5万元的保证金,他给我打了收据。这样我光保证金29万元,之后,吴某某以各种原因推脱不开工。到2014年1月,吴某某让王某某给我退回了10万元的保证金。2014年4月5日,我又给吴某某了2万元现金,因之前花了7800元给吴某某买了一只金镯子,他给我打了3万元的条子,到了开工日期,我多次和吴某某联系,他一直推脱,也没有开工。吴某某介绍王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实际上我每次交钱都是交给王某某的,大部分条子也是他打的,王某某也总是介绍说工程没有问题,资金马上就到位等。

7、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1年12月底的时候,我经朋友尹某某介绍见到吴某某,吴某某和我讲他这个公司搞的利用费钼矿渣生产的加气砖的项目,北京有一家投资公司已经给他公司投资到账了8000万,资金没有问题。吴某某坚持必须先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再签订合同,我在2012年的1月2日按照他的说的账号打入了20万元,我书写了收据,吴某某在收款人栏上写了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和吴某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完后我给吴某某多次打电话催促,吴某某以种种借口推脱,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开工。

8、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3年9月,我经朋友马*1介绍认识某某公司负责发包工程的副总李**,还有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和老总吴某某,李**说汝*某某公司有个建设加气砖厂的项目,资金已到位5000万,具体工程有加气砖厂的厂房钢构工程、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的建设,还说如果想承揽,所有的工程都可以承包给我建设,但必须先交纳2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我说去实地看看,王某某说没问题,他是某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具体事宜可以找他办理。2013年9月10日,我和马*1、董**一起去了某某公司办公室,吴某某说干工程的事情具体找李**、王某某办就可以了。李**和王某某和我们谈了具体的合同内容,我看了之后就同意签订了,王某某在办公桌内把合同专用章和吴某某的私章拿出来交给李**,李**在合同发包方一栏盖了这两个章,我在承包方上签了字,我挂靠的建筑公司是商丘国**限公司。2013年9月13日我让朋友蔡**通过他的农村信用社转账给吴某某20万元,后王某某让打字员打了一份收到商丘国**限公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据,王某某在上面加盖了某某公司财务章和吴某某的私章。后我多次和李**及王某某、吴某某联系,他们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到现在也没有开工。是李**、王某某介绍他的项目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和我说资金已经到位,不存在问题,我就相信了。

9、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我经过朋友刘**介绍认识某某公司法人吴某某和办公室负责人王某某,吴某某说他在汝阳汝南村有加气砖厂建设工地,需要施工队来建设钢构工程,于是我找来侄子司某某,我和司某某到吴某某的工地考察多次,当时王某某也在场,吴某某和我们讲他们资金没有任何问题,合同签订后就能开工,后司某某在汝州通过转账给某某公司打了25万元,王某某打的收据。后来经我们多次催促,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保证金也没有退还。

10、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前后,我通过叶某某介绍认识汝*某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王某某,王某某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建设厂区的情况,施工地点在汝*汝南村,王某某和我讲他们厂区工程建设总投资1个多亿,资金马上到位,在郑**银行贷款3个亿,王某某和我说承揽他们工程需要有资质,还要交纳100万的工程合同履约金,这样我就找到了刘某某,还把某某公司的相关手续给他复印了一份,刘某某就同意了。2013年8月8日,我和刘某某、王某某经过商议就签订了合同,甲方是王某某签的字,乙方代表是我签的字,甲方某某公司的合同章和吴某某的手章是王某某在他办公桌的抽屉里拿出来盖上的,乙**公司的章是刘某某拿着盖上的。王某某总是打电话催促交纳保证金,2013年8月12日刘某某找的施工队通过昌**司给某某公司对公账号上转账了25万,后经我交纳5万元。之后某某公司一直没有开工,我和王某某联系,王某某一直推脱,刘某某及他找的施工队就要求退还保证金,2014年元月底,王某某在建设银行给我退还了10万元。

11、证人李大专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3月份在汝阳县汝南村任会计至今。河南某某公司在我村征了74.399亩地,一共付了802928.50元。时间是2011年6月6日的租地协议不是我村和河南某某公司签的,我村当时就没有租给河南前坪建材,上面的财务专用章也不是我村出具的。真正的租地合同是2013年签的,上面有我村支书刘**、村长陈*的签名,并加盖汝阳县**民委员会的公章。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7月份左右到河南某某公司工作的,主要在办公室负责复印材料和操作电脑。公司董事长室吴某某、办公室主任室王某某,还有个叫李某某的外地人是负责招商引资的,就是引建筑公司来承包某某公司的建厂工程。财务工作是王某某负责的。河南某某公司主要是建厂生产加砌砖、蒸压砖等建筑材料的,没有厂房,就在上店镇汝南村有一片空地。公司没有资金建厂,到现在有4个月没有发过工资了,公司租我家的房子还欠着房租没有给。

1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在河南某某公司办公室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

14、收据。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主管吴某某、收款人李**,收到某某3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

15、某某3公司(委托代表人朱某某)与河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等内容。

16、某某3公司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实某某3公司同意由朱某某对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汝南村前坪建材工程施工及全面经营管理事项项目内部责任承包。

17、收据一张。证实河南某某公司收到某某3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

18、河南某某公司与某某4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证实双方签订合同情况。

19、收据三张。证实河南某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1日收到田某某工程保证金6万元、18万元、5万元。

20、收据二张。证实吴某某收到工程保证金3万元、图纸押金2万元(田某某提供)。

21、收条一张。证实田某某收到河南某某公司10万元。

22、厂房钢结构施工合同。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与某某5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签订的合同情况。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与某某1公司签订的合同情况。

24、收据二张。证实河南某某公司收到某某1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

25、中**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实由某某1公司账号转入河南某某公司账户25万元。

26、收到条一张。证实窦某某收到某某公司10万元。

27、收条一张。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窦某某退还的某某1公司交于河南某某公司的保证金10万元。

28、收据二张。证实河南某某公司收到水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收款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22日、2013年12月29日。

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与某某6公司签订的合同情况。

30、工程合同。证实河南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某某7公司签订合同情况。

31、土地租赁合同及收据、赔偿清单。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与汝阳县上店镇汝南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交纳各种款项共计802928.5元。

32、某某7公司发票一张。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付给某某7公司工程款12.9万元。

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34、开户许可证。证实河南某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限公司汝阳支行,账号41001599110050203511。

35、中**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凭证。证实河南某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日、2013年10月3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22日收到人民币10万元、6万元、18万元、4.7万元、20万元,客户签名均为“王某某”。

36、汝规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汝规建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为某某单位核发给河南某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7、某某单位关于汝阳县公安局查询规划许可证真伪事项的回复。证实汝阳县公安局查询的核发给河南省某某公司编号为“汝规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汝规建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非我办核发,系伪造。

38、某某委员会关于对汝*改工核的说明。证实某某委员会于2011年4月2日为河南某某公司出局了《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有效期三个月,现已过期作废,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未对该项目申报核准立项。

39、某某委员会关于对豫*汝阳工的说明。证实我委为河南某某公司出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是经省发改委复核通过的(网上可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40、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某某委员会证实该复印件印章非该单位出具。

41、股东会决议。证实河南某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经营住所由“某某家园五号楼一单元5202户”变更为“某某村”。

42、照片。证实河南某某公司办公室情况及汝南村工地现场情况。

4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前无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某某公司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后,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以河南某某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资金、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某某公司某某等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施工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将收取的保证金中的大部分用于该单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退还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参考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之前羁押的一个月零十八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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