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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在审限内难以审结,报请洛阳*民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梁某某采用与洛***限公司签订车间工程虚假协议书,谎称对外转包。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史*介绍,梁某某与史*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后收取作为史*合伙人的史*合同保证金10万元。经查,洛阳*公司车间工程为虚假工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史*现金4万元。

二、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与被害人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合同书》,收取徐*合同保证金10万元。经查,洛阳*公司车间工程为虚假工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收取被害人史*10万元之数额有异议,认为自己仅收取史*合同保证金9.7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梁某某谎称与洛***限公司签有车间工程协议书,对外进行转包。2013年6月13日,通过史*介绍,梁某某与史*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后收取作为史*合伙人的史*保证金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之妹梁*退还史*现金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史*的谅解。

二、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利用虚假工程协议,与被害人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合同书》,收取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收合同保证金20万元。

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梁某某近亲属将二被害人剩余保证金全部退还,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被害人史*、徐*陈述;3、证人史琰强、史*、王*等人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收到条、谅解书、银行明细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能积极将剩余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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