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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0年7月在本市鲁山县五里堡转盘曹堂村开发安顺小区两栋住宅楼共计120套商品房。自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张**以一房多卖及重复抵押的手段收取他人商品房销售及抵押款共计3165.81万元。扣除商品房首次销售、抵押款1138.86万元,共骗取商品房销售及抵押款2026.95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重复计算情况,张**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张**开始在河南省鲁山县五里堡转盘曹堂村村民宅基地上开发名为安顺小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该小区包括两栋住宅楼,共计120套商品房。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在开发和销售安顺小区商品房过程中,张**以一房多卖和重复抵押的手段先后收取约190人商品房销售和抵押款3165.81万元。扣除首次销售、抵押款1138.86万元,张**共骗取商品房销售及抵押款2026.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和立案情况。

2.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证明本案经被害人举报案发,后被告人张**被公安人员抓获。

3.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4.河南省鲁山县(2008)鲁*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鲁山县住建局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被告人张**因开发建房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鲁山县住建局行政处罚情况。

6.房屋买卖协议、收据、欠条、合作协议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在开发安顺小区过程中先后办理307套商品房的包赔、销售、抵押手续。

7.证人证言

(1)证人暨被害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8月其与赵某某开始共同承建张**开发的安顺小区,小区内有东西两栋楼,共120套商品房。西楼于2011年7月完工,随后开工建设东楼。建完四层后,因张**拖欠工程款,其和赵某某就不再干了,剩下的三层是张**另外找人干的。其曾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东楼**北户房子和西楼四单元楼梯南第一个车库,张**给其打的有收据。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刘某某承建了张**安顺小区两栋商品住宅楼工程,所证情况与证人刘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暨被害人闫某某证言,证明张**在五里堡转盘曹堂村开发的两栋商品住宅楼的售房发票由其保存。张**开发的房产名为安顺小区,属小产权房,房子价格相对比较便宜。其于2010年12月份向张**购买到了三套房子,后来发现张**将很多房子重复卖与多家,其购买的房子全被张**重复出售了。其要求张**将销售房子的票据交给其保管,张**交给其23本收据,根据共261份,后其将票据全部交给了公安机关。

(4)证人雷*甲证言,证明2010年8月张**在叶茂庄曹堂村开发房产,从其处赊了一批钢材,共价值503067.6元,已支付33万元。张**通过其向雷**和赵**借55000元钱,将他的一辆现代轿车手续抵押给其,说等还款时再将手续给他。后来听说张**将该车抵给李某某了。

(5)证人褚某某证言,证明张**在鲁山县五里堡开发两栋商品楼。张**曾编写了二三十张虚假购房条。票据号334567-334580、082305-082308的票据都是假的。张**说编写虚假购房条目的是为了让购房者以为他开发的房子卖的很快,可以抬高房价。

(6)证人宁某某证言,证明张**是鲁山**堡一带的房地产开发商,他从2010年夏季开始共在其金店消费过三四次,买了十几万元的黄金首饰,听说他买黄金是为了送礼用。

(7)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张**是老邻居,他在村里开发了安顺小区。张**开发房子后挥霍无度,用于购买车辆、娱乐场所高消费以及女人身上的钱都不少,他借款给人回扣很多,借款利息也很高。其知道张**买的车辆有现代越野、起亚越野、奥迪A6、宝马汽车等。张**还购买了大量的烟酒和黄金首饰。他还经常给人送礼。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底买过张**一辆中华骏捷轿车,这辆车是张**开发房子后用收到的第一套房子房款买的,买后两三个月就换了,又买了一辆越野车。其替王某某向张**购买了安顺小区西楼一单元七楼北户的房子,总价12万元。购房当天王某某将4万元首付款给了张**。因为张**欠其父亲钱,张**让王某某把余款8万元给其冲抵欠款。

(9)证**某证言,证明张**曾向其借100万元,后来还不上钱,其就和他合伙开发位于曹堂村的富豪家园。富豪家园并没有开工建设,后来张**因无法偿还其借款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其,实际上他已经退伙。

8.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武某某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12月31日向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98000元。其只付了30000元的首付,余款交房时付清,张**给其有收款收据。2012年9月,其去看房时发现购买的房子已被别人给占了,门窗都已安装好了。其打电话问张**,最初他说这就是其房子,有时间给其交钥匙,后来找不到人。经了解才知道张**把很多房子一户卖与多人,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

(2)被害人申某某陈述,证明张**在叶茂庄曹堂村开放房地产,因为资金短缺,从2012年1月开始陆续向其借款303万元。张**抵押给其三十套房子,分别是东楼五个单元的二楼、三楼、四楼南、北户,到期如不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抵押的房子将归其所有。张**抵押时写的都有收据。至今,张**没有归还其本金和利息,但安顺小区的房子已被其销售完毕,其无法得到抵押的房子。

(3)被害人和某某等人陈述,均证明被告人张**重复出售或抵押安顺小区房屋的犯罪事实,所证手段、情节与被害人武**、申**陈述基本一致。

9.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称其2010年6月开始在鲁山县叶茂庄村曹堂组村民宅基地上开发商品房,名为安顺小区,分东、西两栋楼,共120套房子。安顺小区是其一个人投资开发的,开发资金都是借的外债。安顺小区的房子销售,由其一个人负责,房款也由其收取,既没有请会计也没有请售楼人员,没核算过收了多少钱。建房时因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其在向别人借钱时把房子抵押给他们,抵押时给他们开的是购买房款的收据。其共开出二三百套房子的收款收据,其中有的是重复销售房屋,有的是将已销售的房子重新抵押借款,另有一部分票据是其为制造房子卖得快的假象编写的假票据。其收取的购房款部分用于建楼和包赔原住户,其它的用于购买汽车、首饰、手机及娱乐场所消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出售、抵押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将房屋已经出售、抵押的事实,多次进行重复销售、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称起诉书统计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现象之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每笔数额均有相应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且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无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之意见,经查,尽管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且未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行为、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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