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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房东马*不同意转租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许某某(另案处理)冒充马*,将位于新华区矿工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北侧华府广场物业底商综合楼105号的门面房转租给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夫妇,收取转让费37000元,内含两个月房租2800元、1000元押金及店内设备(价值950元),合同诈骗数额共计3225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证人马*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马*提供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马*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刘某某所写收条、撤诉书、平顶**证中心平价认鉴(2013)0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房东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马*将其位于本市新华区矿工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北侧华府广场物业底商综合楼105号的门面房租给张某某使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在合同未到期马*不同意转租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让许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房主马*将上述房屋转租给刘某某、于某某夫妇,收取刘某某房屋转让费37000元,扣除该费用中所含的两个月房租2800元、1000元押金及店内冰柜、空调、桌子等物设备(价值950元),合同诈骗数额共计32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41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张某某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3月份我在新华区华府美食街接了一个门面房,房东叫马*,我是从一个叫姚某某的女租户手中花40400元租来的,是在姚某某的牵头下与马*签的合同,月租金1400,押金1000。但是我使用期间房东说只准我使用半年房子,我觉得房子收回我的转让费就白给人了,收不回来了。

2012年11月1日前几日,我和我老婆及其朋友许某某一起在联盟路夜市吃饭时说起房子的事,我对许某某说:你装一下我们房东,我可以让别人更信服的将房子转让出去,我也能得到一笔转让费,许某某同意了。之后我就在大鹰广告上发布了一条“华府美食街有一小吃店转让,联系电话13303759282”,过了没几天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想租房子,我说房租每月1400元,押金1000元,转让费等一共合计37000元。刘某某说要见见房东,怕房东不让转让。2012年11月1日下午,我和许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我当时经营的店里,我指着许某某说这是房东马*,许某某说你们干可以,别把店弄脏,之后许某某就走了,刘某某给我了37000元现金,我就把屋内的物品交代了一下,把钥匙给刘某某就走了,过了几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要健康证,我没给他。后来我买了新手机,就换号了。

我和刘某某签的有合同,合同是我自己制作的,出租房马*的名字是我造假自己写上去的,我私下转让的事没有跟房东说。我接房子的时候房东禁止转让,但房东口头上许诺我转让可以商量。我想着我接别人房子的时候出转让费了,房东过一段时间就要收回房子,我的转让费可能会打水漂,为了弥补损失,我才想到再转给别人将转让费弥补回来。我收刘某某的钱没有打条。”

2012年3月份,我从姚某某手里花40400元接手的这个店,当时马*的丈夫在场。我和马*的丈夫没有签合同,但是姚某某把她和马*签的合同交给我,我把姚某某的名字改成我的,合同期限是2012年9月30日到期。2012年9月马*说合同到期后要涨房租,我才干了半年,所以不同意,马*就和我续签了半年的合同,说让我再干半年再涨房租。我和马*签订的合同2013年3月30日到期。我将房子转让给刘某某时是我自己写了一份我和马*的房屋租赁合同,写的租赁期限是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和马*没有重新签合同,我给刘某某说合同期限是到2013年3月30日,到期后房东要涨房租,当时刘某某答应了。我自己写的合同上租赁期限起始日期写成2012年4月1日,是因为这样租赁期限是一年,如果按照我和马*签的合同,期限是半年,我不好给刘某某说。不过我确实是从2012年4月开始租赁的房屋。合同上马*的电话号码13183332458是假的,我怕刘某某直接给马*打电话把事弄僵,所以写个假的,想着刘某某万一找马*,我可以提前给马*说一下好话。2012年12月27日,我在新华区文化宫南门我老婆李**上班的服装店里被刘某某扭送到派出所。我给刘某某说过,我老婆在文化宫南门这卖衣服,他就到这找到的我。我把房子转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又给我要健康证、营业执照,我没给他。到2012年12月,我交宽带费送了手机和捆绑的电话号码,我就把电话换了。

我转让房子给刘某某时,37000元转让费里面包含2个月房租,每月1400元,1000元押金,剩下的就是店面跟店内设备打包转让给他了。我原先交的房租是2012年12月底到期,我收取的刘某某两个月房租我原先已经给马*交过了。店内有两个冰柜(澳**和格*各一台),一台志高空调,桌椅板凳、锅碗等物,共价值约2万元左右。两个冰柜是之前把店转让给我的那个人2011年11月买的,澳**冰柜买的时候2800元,格*冰柜买的时候3200元,他把发票给我了,现在找不到了。志高空调是2012年花6800元买的,立式的,发票找不到了。桌椅板凳是2012年买的,花了3800元,没有发票。锅碗灶也是2012年买的,花了6500元,没有发票。还有一个保洁柜,一个消毒柜,买的时候花了1200元,发票找不到了。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2年11月1日前几日我在大鹰广告报纸上看到一则出租门面房的广告,显示房屋的位置在新华区华府美食街,我电话联系后一名男子跟我说他也是租别人的房子,现在经营“520土豆粉”,他想转让,我问房东让不让转让,这个男子说房东让转让,我说我得见到房东的面问清楚能转让了才行,这个男子说他联系房东跟我见面,价格谈好是转让费37000元钱,里面含两个月的房租和1000元押金,后来我们约定2012年11月1日见面交接手续,2012年11月1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跟我老婆于某某一起来到华府美食街“520土豆粉”店里,见到自称租房子的男子叫张某某,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张某某对我说这个女的就是他的房东马*,马*说这是她的房子,同意转让,让我和张某某办手续就可以了,之后我跟张某某商谈好后,张某某还当着马*的面给我出示了一份他跟房东马*签的用房合同,马*也认可了这份合同,之后马*说有事就走了,我把事先取好的37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了,我们两个没有打任何手续,我想着房东马*在场,没想太多,收款条也没有给我打,张某某交给我门上的钥匙,手续办完我就开始张罗装修,中间我跟张某某还通过一次电话问点事,他也没说啥,直到2012年12月25日上午来了一男一女到店里问我说你们是不是接别人的店,我说是的,我接的520土豆粉,其中这个男子问我说房东是不是马*,我说是的,这个男子说你应该是上当了,我们才是真房东,并指着一起去的女的说这才是房东马*,我一看这个马*跟我之前张某某说的马*不是一个人,这一男一女说让我立即报警,下午我们就一起来报警了,现在打张某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我接手房子时提出要见房东,想确定一下我接手饭店后如果不想干了是不是可以转让,如果房东允许我以后转让我就接这个饭店,如果房东不允许转让,我就不接手这个饭店。当时假房东说房子我接手后如果不想干了还可以转租出去。我和假房东没有签合同,张某某把他和房东之间签的合同交给了我,合同是2013年3月30日到期,假房东说让我先拿着这一份合同,等合同到期了再和我续签。如果房东在2013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不和我续签合同,我肯定不会接手这个房子。2012年12月20日前后,马*的丈夫去店里收房租,我才知道被骗了。马*说让我马上报警,当天我就报警了。马*说这个房子让我最多干到2013年3月30日合同到期,2013年3月30之后她要把房子收回自己做生意用,不再出租了。2012年年底,我重新找了店面,从马*的房子里搬了出去。我们报警之后,在华府广场做生意的周围邻居也知道我们被骗了,有一个邻居说他记得张某某的老婆在文化宫、体育路附近做服装生意,我和我老婆就去文化宫附近找,把他抓住了。

我交给张某某的37000元里面含1000元押金,两个月房租,每月1400元,剩下的就是转让费。我和张某某2012年11月1日见面交接手续,37000元里包含两个月房租的意思是到2012年12月30日到期。张某某之前是经营砂锅的,我们谈转让的时候,店里有6张桌子,15个凳子,一个澳柯玛冰柜、一个格林冰柜、一个志高空调,做饭的砂锅和勺子等物。转让的时候我们谈的就是我全面接收店面及里面设备,没有单独说店里设备的价值。两个冰柜我都在用着,空调不制冷,我卖给收旧电器的了,卖了600块钱,桌子凳子还有锅碗勺子我用不上都扔了。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大概一个多月前,我老公刘某某看到大鹰广告上有租房子的信息,他就给租房子的人打电话,第二天我和我老公拿着钱就去了华府后面的美食街,见到了那个人,签完合同才知道他叫张某某,他告诉我们带屋里的所有东西转让费是37000元,以后不干了还可以转让,我们也同意了,但是我说要见到房东才行,他说房东一会就过来了,过了一会来了个女的说叫马*,是这里的房东,我们见到房东来了就开始签合同了,把钱全部给了张某某。房子接过来后我们把房子收拾了几天就开始做生意了,就在昨天一个男的来收房租说是这里的房东,问我们怎么接住这房子的,我们把事情给他说了,他告诉我们那天就不是他老婆马*,他老婆就不知道这事,后来又把他老婆叫去了,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我们租的房子在华府后面的美食街105号,原来是“520土豆粉”,现在是“风味豆腐菜”。当时带转让费一共是给了他37000元,包括1000元押金,一个多月的房租,每月1400元。

4、证人马*的证言:大概是25号那天,我对我老公说咱的房子该收房租了,你打电话问一下,他就给张某某打电话,结果电话停机了,我就觉得不对劲,让他去店里看看,他到店里后一看换人了,现在租房的人说是张某某和一个女的说是房东把房子租给他们的,我们这才知道的这件事。大概一个月前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不想干了,想把房子转让给别人,我就不同意,因为房子到明年3月就收回了,剩下的时间我想自己用,我就一直没有答应他。我们签的有合同,上面注明了不能转让。我租给张某某房子押金1000元,每月房租1400元,一季度一收。

5、另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马*提供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马*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伪造的自己与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某(张某某)将该合同上所写承租方姓名改为刘某某,并将合同交给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所写收条、撤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亲笔供词、平顶**证中心平价认鉴(2013)0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澳柯玛冰柜一台(无型号)150元,格*冰柜一台(无型号)200元,共计35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冒充房东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收取转让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足额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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