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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合同诈骗罪、赵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被**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吕**、被**某某及其辩护人毛**、被害人侯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杨**与邢某某在无资金的情况下找到代为注册公司的滕某某,由滕某某在汝州市代为注册了法定代表人为杨**、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汝州市**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洲公司”)。后杨**吹嘘愿意出资7亿多元在汝州市建立草莓种植深加工基地,取得了汝州市焦村乡、王寨乡有关人员的信任,杨**在焦村乡段村征地100亩,在王寨乡尹冲村征地100亩,并在汝州市区建兴街租用一栋小楼的二层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的“亿元项目”受到汝州市、乡两级政府重视。之后,杨**对外大肆宣传该公司项目是汝州市政府扶持的重点项目、项目前期有道路施工、办公楼、宿舍楼、钢结构厂房、钢结构温室大棚、饮品加工厂等基建工程,吸引全国各地的个人和单位前来签订“承包合同”,杨**从中收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报名费”或索要物品等据为己有。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草莓车间项目”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田某某委托代理的秦皇岛市**装工程公司签订“厂房钢构施工合同”,杨**让田某某为其购置一辆汽车。2014年1月12日田某某出资10.3万元从汝州市**务有限公司为杨**购置了一辆猎豹汽车。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等人以“汝**洲公司”“工业运输大道”为名,与被害人邵某某起草了道路施工合同。次日,杨**代表“汝**洲公司”与邵**的女朋友魏某某签订“道路施工合同书”,杨**以协调关系为由收取邵某某、魏某某16万元,将其中的6万元以协调乡村关系为由给降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2014年2月21日,杨**又收取邵某某施工图纸费5000元。案发后,吴某某退赃款2万元,王某某退赃款1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害人侯某某到“汝**洲公司”,交纳了报名费及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钢结构车间工程”、“工业运输大道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洛阳市红**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1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汝**洲公司”,交纳报名费及图纸押金5000元。2014年1月10日,杨**以“汝**洲公司”“钢结构车间”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陈某某代表的中太建**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收取陈某某中标保证金2万元。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焦村乡段村、尹*、白沙三个基地之一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辽宁光大**许昌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10日,收取该公司委托代表人赵**、齐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饮品加工厂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中国西**限公司太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0万元。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土方挖运、回填、路面施工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刘某某委托代理的河南恒**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刘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汝州市焦村乡段村、尹冲村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该公司王*甲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到“汝**洲公司”,交纳了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温室大棚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马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马某某、张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口头承诺给汝州市小屯镇的王*乙安排四个大棚的工程,收取王*乙图纸费5000元。

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杨**将其“汝**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李某某,后逃匿。

(二)诈骗罪

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得知“汝**洲公司”有“大工程”后与侯某某联系,介绍侯某某到汝州市承包工程。期间,赵某某自荐到“汝**洲公司”做项目监理,并代表侯某某与杨**恰谈工程承包合同事宜,以给杨**搞关系为由向侯某某要了2万元。在杨**与侯某某签订合同价为约4.6亿元人民币的“饮品加工厂工程”施工合同时,杨**对赵某某称只要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被告人赵某某欺骗侯某某说杨**要8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并分开付款。2014年1月22日,侯某某按赵某某的要求打入田某甲的账户上50万元,打入赵某某的账户上20万元,并取10万元现金给赵某某。杨**得到田某甲账户上的50万元,赵某某骗取侯某某30万元。

案发后,赵某某的亲属退还侯某某20万元。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杨**、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某、邵某某、魏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的陈述,证人田**、杜某某、马**、李**、郭某某、赵**、降某某、张**、杨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称,对指控部分数额有异议,田某某购车时我给了田某某6万元;收取邵某某、魏某某只有10万元及图纸费5000元。对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认罪。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现在认罪悔罪,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杨**与邢某某在无资金的情况下找到代为注册公司的滕某某,由滕某某在汝州市代为注册了法定代表人为杨**、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汝州市**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洲公司”)。后杨**吹嘘愿意出资7亿多元在汝州市建立草莓种植深加工基地,取得了汝州市焦村乡、王寨乡有关人员的信任,杨**在焦村乡段村征地100亩,在王寨乡尹冲村征地100亩,并在汝州市区建兴街租用一栋小楼的二层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的“亿元项目”受到汝州市、乡两级政府重视。之后,杨**对外大肆宣传该公司项目是汝州市政府扶持的重点项目,项目前期有道路施工、办公楼、宿舍楼、钢结构厂房、钢结构温室大棚、饮品加工厂等基建工程,吸引全国各地的个人和单位前来签订“承包合同”,杨**从中收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报名费”或索要物品等据为己有。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草莓车间项目”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田某某代理的秦皇岛市**装工程公司签订“厂房钢构施工合同”,杨**让田某某为其购置一辆汽车。2014年1月12日田某某出资10.3万元从汝州市**务有限公司为杨**购置了一辆猎豹汽车。案发后,该猎豹汽车(豫C75J13)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等人以“汝**洲公司”“工业运输大道”为名,与被害人邵某某起草了道路施工合同。次日,杨**代表“汝**洲公司”与邵**的女朋友魏某某签订“道路施工合同书”,杨**以协调关系为由收取邵某某、魏某某16万元,将其中的6万元以协调乡村关系为由给降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2014年2月21日,杨**又收取邵某某施工图纸费5000元。案发后,吴某某退赃款2万元,王某某退赃款1万元,杨**通过李某某退赃款4.9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害人侯某某到“汝**洲公司”,交纳了报名费及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钢结构车间工程”、“工业运输大道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洛阳市红**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1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汝**洲公司”,交纳报名费及图纸押金5000元。2014年1月10日,杨**以“汝**洲公司”“钢结构车间”为名,与陈某某代表的中太建**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收取陈某某中标保证金2万元。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焦村乡段村、尹*、白沙三个基地之一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辽宁光大**许昌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10日收取该公司委托人赵**、齐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饮品加工厂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中国西**限公司太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0万元。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土方挖运、回填、路面施工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刘某某委托代理的河南恒**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刘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汝州市焦村乡段村、尹冲村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该公司王*甲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到“汝**洲公司”,交纳了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以“汝**洲公司”“温室大棚工程”为名,代表“汝**洲公司”与马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马某某、张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口头承诺给汝州市小屯镇的王*乙安排四个大棚的工程,收取王*乙图纸费5000元。

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杨**将其“汝**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李某某,后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田某甲(该公司会计)账户上涉案款项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某、邵某某、魏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的陈述,证人田**、杜某某、马**、李**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二、诈骗罪

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得知“汝**洲公司”有“大工程”后与侯某某联系,介绍侯某某到汝州市承包工程。期间,赵某某自荐到“汝**洲公司”做项目监理,并代表侯某某与杨**恰谈工程承包合同事宜,以给杨**搞关系为由向侯某某要了2万元。在杨**与侯某某签订合同价为约4.6亿元人民币的“饮品加工厂工程”施工合同时,杨**对赵某某称只要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被告人赵某某欺骗侯某某说杨**要8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并分开付款。2014年1月22日,侯某某按赵某某的要求打入田某甲的账户上50万元,打入赵某某的账户上20万元,并取10万元现金给赵某某。杨**得到田某甲账户上的50万元,赵某某骗取侯某某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侯某某21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侯某某达成协议,赵某某亲属再次退赔侯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侯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杨**、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田**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资金实力的情况下注册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达成约定,采用收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计120余万元,得手后逃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侯某某财物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辩称“田*某购车时我给了田*某6万元,收取邵某某、魏某某只有10万元及图纸费5000元”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认罪悔过,其亲属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骗取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公安机关查扣豫C75J13猎豹汽车一辆系被害人田*某被骗财物,应发还被害人田*某;田*甲账户中冻结的涉案款项20万元依法追缴,退还各被害人。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及退赃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豫C75J13猎豹汽车一辆,由查扣单位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

四、被告人杨**骗取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邵某某、魏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乙(已退款项应从中扣除);公安机关冻结田*甲账户的涉案款项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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