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孙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本市新华区幸福小区15号楼中单元2楼东户一套住房以30万元价格卖给贾*。同年10月19日孙某某隐瞒房屋已卖的事实,又以3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郑*,孙某某拿到被害人郑*的钱财后用于偿还债务5万元,剩余被孙某某挥霍一空,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贾*、陈*、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条、房产证明、情况说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与贾*、贾*均没有进行过房屋买卖,事实情况是因自己赌博需要用钱,便向陈*借钱,而陈*作为湛河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公职人员声称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给她,两次分别以陈*朋友贾*、贾*的名义借钱给孙某某.同时要求孙某某以平煤总医院家属院的房子作为抵押,为了便于日后要账、还账,陈*还要求将房屋抵押协议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第一,被告人孙某某的房产是真是存在的,并不是虚构的;第二,被告人孙某某与贾*、贾*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质上是因借贷而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并且支付的有利息,所以不具有买卖协议的效力和意思表示;第三,被告人孙某某与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郑*也实际得到了该房子,后来由于陈*、贾*、贾*的阻止才致使郑*无法入住。第四,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与贾*签订的协议为房屋买卖协议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和疑点。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有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孙某某将其位于本市新华区幸福小区平煤总医院家属院15号楼2单元2楼东户住房一套以30万元价格卖给贾*。同年10月19日孙某某隐瞒房屋已卖的事实,又与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32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郑*,孙某某拿到被害人郑*的钱款后用于偿还债务5万元,剩余被孙某某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3月份,我和王**要去澳门赌博,王**说:把你的房子做抵押吧。我和王**一起到瑞丰祥投资咨询公司,到那后因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做抵押,瑞丰祥投资咨询公司老板说: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做抵押只能签买卖协议。我就签了买卖协议,从陈*那里得到15万现金去了澳门,到澳门把这15万输光了。回来每月还得还5000元利息。刚开始每月6000,后来减到5000了,后来在佳田我见到陈*说:我还想去澳门。陈*又给了我六万港币,合人民币五万元,到澳门又输光了,我找到陈*说:你再给我八万吧。陈*说:你给我打成总条吧,连利息一共是三十万,打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就这样,他又给了我七万七,利息已除掉。我去澳门把钱输完了,回来陈*说:你把房子卖了吧。我说中。陈*把王**和我叫到一块,让我卖房子把王**欠的十万元也让我还,当时已区分清王**欠10万元,我欠20万元,我不还王**欠的10万元,就是因为这,我以32万元把房子卖给郑*,钱分三批到我的手上,这32万元全部到我手上后,我还了另外一个人5万元,没还陈*,剩下的我赌博输完了。我要卖房子,郑*通过她姨买房子,这个我没有异议,卖给郑*时没说之前已经同他人签订了买卖协议。

被告人孙某某当庭供述:我与贾*根本不认识,我并没有将幸福小区15号楼中单元2楼东户的房子卖给贾*,当时的情况是我和王**要去澳门赌博,为了筹措赌博款我和王**一起到瑞丰祥投资咨询公司,到那后因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做抵押,瑞丰祥投资咨询公司老板说: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做抵押只能签买卖协议。于是,我们找到陈*按陈*的要求我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当时贾*并不在场,协议上贾*的名字处也是空白的,抵押款也是陈*给我的,这一切与贾*实质上都没有关系,都是陈*一手安排操纵的。协议签订后房子我一直住着,抵押款的利息王**也还了几个月。后来,由于我还需要用钱赌博,又陆续分几次从陈*处借了十五万,其中还有我到澳门后陈*通过汇款的方式打给我的钱,最后按陈*的要求又重新打成了收到三十万的房款总条,并且重新签成了与贾*的房屋买卖协议,我与贾*也不认识,也从来没有收过贾*房款,签协议时贾*也不在现场,协议上贾*的名字处是空白的协议,签订后我也一直住着。两次签协议实质上都是房屋抵押不是房屋买卖,之所以签成买卖协议是因为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抵押,之所以签成贾*、贾*的名字是因为陈*说自己是湛河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不便于签成他的名字。只有我与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郑*给我购房款现金三十二万,我将房门钥匙、房款条、煤气本、水电本都给了郑*。我卖房子给郑*,陈*知道,这三十二万元到手后我还了另外一个人五万元,没还陈*,剩下的钱我赌博输完了,所以后来陈*才报案说我合同诈骗。

2、被害人郑*的陈述:2011年9月初,经*某某的朋友姜某某介绍,我和孙某某协商买她的房子,9月中旬,先交了2万元定金,又给她转了8万元帐,2011年10月19日我和孙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孙某某位于幸福小区15号楼中单元2楼东户的房子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我和赵某某一起在工商银行矿区支行取了十万元现金给了孙某某,2011年11月10日又给她转了12万元,总共付了32万房款。2011年11月12日我开始装修,中间没有任何异常,2011年12月1日我发现房门打不开了,门上贴一条子,并留有电话。我打电话联系,对方说房子是他的。12月2日我们在房子那见的面,我们说:报警吧。就这样我知道孙某某将房子也卖给了别人。

3、本院调取的证人贾*的证言:孙某某打牌输了很多钱,急需用钱,所以将她位于平煤总医院家属院的房子以15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我,当时陈*是介绍人,知道全部情况,我与孙某某签房屋买卖协议时陈*也在现场,我们签的就是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后来,孙某某嫌15万元的卖价太低了,要求我加价,我考虑到该房子没有车位,停车不方便就给孙某某说把房款退给我,房子我不要了。孙某某退了5万元就没有钱再退了,后来我又介绍孙某某和贾*认识并把房子卖给贾*,他们商量好房价后孙某某要把剩余10万元房款给我。就这样孙某某把10万元给了我,我把协议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又和贾*签了买卖协议。

4、证人贾*的证言:

贾*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证言:2010年3月份,我是在和别人交谈中知道孙某某急着卖房子,我弟贾*在2010年3月17日同孙某某打成买卖协议,以15万元买了孙某某的房子,钱也付给了孙某某,在之后孙某某经常找我弟要求追加房款,我弟给孙某某说不买了,要求孙某某退钱,孙某某又没钱退,我找到孙某某,孙某某仍是退钱没钱,要求追加房款,我弟不想给孙某某打交道了,我也知道15万便宜,就这样我于2011年9月21日经和孙某某协商以30万卖给我,我于当时又给了孙某某十五万元,加上我弟弟的十五万元,并付三十万元房款。我不放心,还让孙某某单位出具一个房产证明,因她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后来发现别人在装修房子我就报了警。孙某某也联系不上了。

本院调取的贾*的证言:经陈*介绍,孙某某把她位于平煤总医院家属院的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在这之前,有一次和贾*(二人系朋友关系)坐在一起谈起孙某某卖房子的事,知道孙某某曾经以15万元将房子卖给了贾*,后来嫌房价低要追加房款,贾*不愿意要求孙某某退款,房子贾*也不要了,但孙某某还了5万元就没钱了,我和贾*商量如果我以30万元买了,孙某某要把其中10万元还贾*,孙某某也同意,后来房子就卖给了我。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我已经分期分批陆续几次把房款交给了陈*,陈*交给了孙某某,叁拾万元付完才与孙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签协议时我在外地,陈*打电话给我说把协议签了,我也同意陈*替我签字,该协议就是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房屋抵押的问题。签协议时我答应孙某某给她两个月的时间搬家,两个月后我去看房子发现房子换人了,而且房子被装修了,就打电话报警了。

公安机关2013年6月23日再次调取贾*的证言:2011年9月21日,孙某某以叁拾万元的价格将其平煤总医院家属院15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住房卖给我,当时我不在平顶山,是陈*替我与孙某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协议时陈*在电话上把协议内容对我说了,我也同意,所以陈*就代为签字了。到2012年4月我去平煤总医院家属院15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住房时发现孙某某将该房子又卖给了一个女的,就报警了。

5、证人陈*的证言:

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证言:与贾*在侦查阶段证言基本一致。主要证实经陈*介绍孙某某将其平煤总医院家属院15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住房以十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贾*,卖后一年多孙某某嫌房子卖价低,要求贾*增加房款,贾*要求孙某某将十五万房款退了,把房子还给孙某某。后来由于孙某某一直没钱退,贾*找到贾*,给孙某某补了十五万,贾*和孙某某之间打了房屋买卖协议,贾*把孙某某的房子买了下来。贾*把房子买下后,孙某某给贾*说:“他儿子从德国回来,房子再住几天。”贾*把房子钥匙给了孙某某,过了几天,贾*去房子那,房门打不开了,贾*找开锁的把房门打开一看,发现房子已经被人装修好了,贾*就把房门锁换了。第二天,他和贾*、贾*一起去房子那,发现另外一家人正在往屋里搬东西,就把买房子的手续给他们看了,他们就报了警。并证明孙某某从来没有用房子作抵押向其借钱。

本院调取的陈*的证言:大概是2010年3月份的时候,孙某某和王**找到我,孙某某向我借钱,借15万元,由于我没有钱,所以我做中间人介绍我朋友贾*拿了15万元借给了孙某某,同时贾*要求孙某某把他位于平煤总医院的房子抵押给贾*,但为了保险起见,贾*要求孙某某和他签成房屋买卖协议而不是抵押协议。他们双方还约定,如果三个月内孙某某把15万元还了,那么该协议就自动失效,如果三个月内不还,孙某某把房子卖给贾*,并由贾*补足房子差价。当时签协议时贾*、孙某某都在场,我也在场,他们是在佳田茶社签的协议。协议签订的同时贾*就把15万元给了孙某某,孙某某还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当时我和贾*都不知道孙某某借钱是赌博用的。后来孙某某还了其中5万元就没有钱还贾*了,而且她又找我借钱,我还陆陆续续从我朋友贾*那借了22万元给孙某某,这些钱她都没有还上,于是孙某某于2011年9月份就把他平煤总医院家属院的房子卖给了贾*,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这一次纯粹是孙某某将房屋卖给贾*以还她的欠款。当时协议是在佳田茶社大厅打印的,打印好后由孙某某签名、捺印,我随后将协议交给了贾*,再由贾*签上名字。当时签协议的时候除了我和孙某某外,还有佳田茶社泡茶的服务员叫徐*的在场。协议约定了一个期限让孙某某搬走,期限不到就找不到孙某某人了,而且发现房子在装修,通过了解才知道房子又卖给了一个叫郑*的人了。

公安机关2013年6月23日再次调取陈*的证言:2010年3月份,孙某某想把她在幸福小区的房子卖给贾*,后来,经过协商,2010年3月17日她是以十五万的价格卖给了贾*。当时她和贾*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在房子所在单位平煤总医院房产科出具了证明,之后,贾*就把十五万元交给了孙某某,孙某某收到钱后,给贾*写了一个收条,协议生效之后,贾*把该房子的防盗门换了一个新的。到了2011年9月,孙某某嫌房子卖便宜,又找我商量,想把房子卖三十万。后来我就找贾*说孙某某嫌房子卖的便宜,她想要三十万,贾*不同意,贾*说他不要了要求退钱。我又找到贾*说平煤**属院15号楼2单元2楼东户有一套房子想要三十万,你要不要,贾*说房子没问题就要。后来贾*就要了这套房子。因为这套房子是我介绍的,我和贾*的关系也很好,那段时间,贾*因为生意不在平顶山,所以就委托我全权处理这套房子的事情。房屋买卖合同是我替贾*签的字。我在签字之前给贾*打电话说了合同的详细内容,贾*确定同意之后由我代替贾*签的贾*的名字。事后贾*回来我把房屋买卖合同给他,贾*也没有什么不同意见。2013年5月2日法院调查时,我说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是因为我平常事情太多记不清楚了,后来仔细想想是我替贾*签的贾*的名字。

6、本院调取的证人徐**言:陈*、孙某某经常去佳田茶社喝茶,我在那泡茶,所以知道他俩,贾*、贾*我不认识,至于王**我顶不清人和名字,或许见了能认识。我是2012年3月份从佳田调到神马的,调过来之前,2011年的时候,孙某某经常找陈*借钱,我在房间泡茶,所以大概知道点。2011年孙某某好像打牌输了不少钱就找陈*借钱,后来钱一直还不上,陈*的老婆知道了,她也常来我们茶社,我也认识嫂子,就不愿意这事,孙某某就说愿意把房子卖给陈*算是还钱了。他们大概是2011年9月份或10月份天不太冷的时候签的协议,当时陈*让我准备纸和印泥,所以我记得这事。当时签协议的时候陈*、孙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场,我在泡茶,我看到陈*和孙某某都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了,协议是手写的还是打印的我记不清了。

7、本院调取的证人王**证言:2010年的时候,我准备去澳门打牌,手头缺钱,就和孙某某商量找陈*借点,陈*说他没有那么多钱,就介绍了一个姓贾的(贾**,后来用孙某某平煤总医院家属院那套房子做抵押从姓贾那个人(贾**那里拿了15万,虽然是抵押但陈*说姓贾的那人(贾**要求孙某某把协议写成买卖,担心以后孙某某还不了钱好要账、好起诉孙某某。15万元拿到后,孙某某拿着钱我们一起去了澳门,这钱我也用,所以利息我来付。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孙某某的房子应该值25、26万那样,再加上每月都支付着利息,所以我认为当时虽然签的是买卖协议,实质是抵押。当时签协议时我在场,是孙某某直接签名、捺印,姓贾的那人(贾**不在场,孙某某签好后把协议给了陈*,陈*把钱给了孙某某,我后来还了陈*5万元。至于后来孙某某和贾*签协议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估计是孙某某又找陈*借钱还不了,就把房子卖了。

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自己是中间人,孙某某通过自己将房子卖给了赵某某的外甥女郑*,房价是32万的事实。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通过姜某某作中间人,郑*出了32万元把孙某某的房子买了,房子装修好了,在搬家的时候陈*说房子卖给他了,还说孙某某卖给郑*是啥时候卖的,哪一次给多少钱,在哪给的他都知道的事实。

10、书证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为完全刑事年龄人,无前科。

(2)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于2012年5月15日出具:2012年5月14日22时许,在市建设路东段“信阳小厨娘”饭店东边胡同内将孙某某抓获。

(3)贾*提供的贾*与孙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条等书证:证实房子曾于2010年3月17日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贾*。

(4)贾*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条等书证:证明房子已与2011年9月21日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贾*,买房已付清房款。

(5)平煤总医院2009年12月1日出具的房产证明一份:主要证实单位分给孙某某的房子当时没有任何交易,归单位孙某某所有。

(6)郑*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主要证实郑*与孙某某与2011年10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格32万元已付清。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基本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辩称的其与贾*、贾*均没有进行过房屋买卖,而是抵押。但本案孙某某将房屋卖与被害人郑*时,隐瞒了该房已卖或抵押给他人的事实真相,骗取了郑*的巨额财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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