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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8月30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1)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卫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乡*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将新*线厂委托其销售的货物货款收回后长期占有,在新*线厂向其多次催要巨额货款的情况下,谎称货款没有要回而拒不退还,该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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