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2年7月21日作出(2012)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三刑三终字第21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尹*退赔被害人满意国人民币200万元。原审被告人尹*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