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封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于2007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商中刑执减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商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19日16时20分,被告人王*与赵*达成口头协议,由王*组织收玉米发往浙江丽水,由赵*在浙江丽水接货,22日被告人王*给赵*打电话称车皮已发出,让赵*向指定的银联卡上汇款90600元。26日又给赵*打电话称又发了一车玉米,让赵*汇款,赵*又汇去90600元。王*收到181200元货款后,换掉手机号码,携款逃逸。

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五次评审鉴定,三次一般,二次良好。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孙亚军及同监犯人位新春、庞*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原判罚金未交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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