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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雷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漯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6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15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何*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至2005年1月初,被告人何国雷以做小麦生意为诱饵,在自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从安徽省阜阳市高价收购小麦,再低价卖给漯河商户,并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诈骗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货款、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267168元。1995年8月5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2月7日在服刑期间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何国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的最后1次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为优秀,其5次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中有5次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国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管教干警葛*及同监区罪犯李*、马*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国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未退脏,又系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国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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