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永城市凯建粮油直属库追缴的赃款、赃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单位永*建粮油直属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三、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该案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永城市,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商执字第165号案件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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