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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利用伪造的宁夏回族自*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手续,以鑫贝*任公司的名义与商丘*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成辩称:1、我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没有故意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利用伪造的宁夏回族自*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手续,以鑫贝*任公司的名义与商丘*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提出部分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有被告人马*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马*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的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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