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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武汉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中心T1幢1单元11层8室)。2014年5月,被告人何*通过电话推销移动资源结识杨*全(现已死亡),在得知杨*全通过他人在手机上注册了“中国花卉产业门户”移动资源后,被告人何*以帮其办理“中国花卉产业门户”交易许可续期手续为由,骗取杨*全的信任,并向其谎称有人想花高价购买其注册的“中国花卉产业门户”移动资源。同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明知自己不能办理移动资源交易许可续期,在武汉创*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杨*全签订了《资源交易服务合同》,承诺为杨*全办理九年的“中国花卉产业门户”交易许可续期手续,骗得杨*全的人民币93635元后用于该公司日常开支。

被告人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向被害人杨*的家属退出人民币93635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及补充说明;黄*(被害人杨*全家属)出具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委托书、谅解书、《资源交易服务合同》、收据、交易许可证、单据、银行存汇款凭证、短信记录、被害人杨*全死亡证明书;证人赵*、刘*、解*、徐*的证言;武汉市*政管理局提供的武汉创*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表;中国农业*汉广*支行、中国工商*汉鲁巷支行、中国建*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单;涉案短信截图;视频资料;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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