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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6月16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正、代理检察员郭*、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甲对被害人李*乙谎称不需要考试,只要花钱就可以拿到黄冈地区“机动车驾驶证”,采取签订《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的手段,分三次骗取李*乙介绍的12名“学员”人民币共计7万元。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甲退赔人民币7万元给12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1.抓获、破案经过;培训合同及收据、欠条;收条、谅解材料;2.被害人李*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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