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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间,被告人吴*隐瞒其系武汉*限公司普通工人无权对外承包工程的真相,冒用该公司名义,谎称将该公司大、小维修工程发包,诱使武汉荣*限公司负责人曹*与其签订施工“协议书”后以借款等名义,先后骗得曹*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挥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协议书;借条;武汉航*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熊*、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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