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某及辩护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某通过伪造文件和宣传材料,编造其开办的“湖北润*有限公司”受航空公司委托培训空乘人员,将举办“空姐招募赛”等虚假事实,并承诺平分收益引诱被害人刘*某合作。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秀玉红茶坊”(宝丰店)与刘*签订合作协议,骗取了刘*的人民币20万元。此后,被告人全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全某某退还刘*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又退还刘*人民币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刘*的报案及陈述、合作协议、赛事宣传材料、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收条、新*者协会等单位的情况说明、证人左*甲、黄*的证言、视听资料(电话录音)、扣押、发还赃款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予以否认,其辩称自己在与被害人合作过程中既无伪造虚假材料,所得被害人给付的合作投资款亦未个人挥霍。自己变更名称举办了与被害人一开始协商的空姐招募赛,只是基于害怕被害人闹事而未通知其参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给付的投资款的主观故意,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应属经济纠纷,而非犯罪行为。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其公正判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在与被害人刘*签订合作协议时虽然提供了虚假的宣传材料,但双方约定合作举办“第二届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这项赛事本身属实,并非虚构。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全某某一直积极运筹该项赛事,并在被害人刘*的一再追逼下最终仍变更名称成功举办。故综合来看,被告人全某某客观上未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主观上亦无实施合同诈骗的故意,且被告人全某某在与被害人刘*合作中所收取的刘*交付的20万元款项亦用于其所经营公司在之前经营中所负债务,而非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被告人个人非法占有。归结被告人的行为,其最大错误只是存在于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案发后被告人已陆续归还被害人刘*款项人民币8万余元。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属于与本案被害人之间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受刑事制裁。请求法庭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证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全某某通过伪造空姐招募赛的宣传材料、自行编造大赛相应主办及协办单位等方式,虚构将举办空姐招募赛,以合作举办赛事为由并承诺平分收益引诱被害人刘*出资合作。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秀玉红茶坊(宝丰路店)VIP3房间内与刘*签订了合作协议,骗取了刘*人民币20万元。此后,被告人全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及消费。被告人全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全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同年12月5日、同年12月18日、2015年6月3日、同年7月25日分别向被害人刘*退还人民币10000元、2800元、2000元、15000元、50700元,共计人民币80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全某某是2014年8月上旬,通过一个叫马*的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是马*准备给我俩介绍相亲,想从中捞点好处。李*也是通过马*介绍认识的,时间是2014年9月15日。和全某某认识之后,在今年8月下旬,他主动找到我,说准备送我和另外一个人到珠海培训,回来后给他即将举办的空姐大赛做评委,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没有成行。2014年9月16日(认识李*的第二天)李*告诉我全某某在筹备一个空姐大赛,让我投资这个空姐大赛,总共需要投资人民币30万,大赛举办前需投入人民币20万元。前期他们两人多次和我商谈,他们给了我一份空姐大赛的宣传册(是全某某自己印制的,后来证实的都是他伪造的),给我介绍空姐大赛的相关情况,说他们以前举办过,但是是公益性质的,今年准备举办一届盈利性质的比赛,但我一直没有答应投资。后来在全某某和李*的一直催促下,说空姐大赛马上要举办了,投资的钱必须在大赛举办前一个星期到位,并许诺给我大赛的利润分成,愿意承担我投资的一些风险损失。于是在2014年9月30日,我们三人一起约在解放大道秀玉红茶坊见面,我当着他们的面刷POS机(湖北润*有限公司)人民币28400元,后我和全某某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然后给了全某某现金人民币3400元,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168200元(分两笔转账,一笔人民币168000元,一笔人民币200元),总共给了全某某人民币20万元。我将钱给全某某之后,他就没有跟我提过空姐大赛的事情,并且前期承诺的一些工作交接也没有到位。空姐大赛也没有在他承诺的时间举办,我多次联系他,就感觉他一直在拖,所以我感觉被骗了。我多次找全某某商谈,他都没有给我答复,我按照全某某提供给我的空姐大赛的宣传册,找到宣传册上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核实,均表示没有举办空姐大赛的事情,其中武汉中港*有限公司、环球新闻华中网还书面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没有举办空姐大赛一事。我感觉我被骗了,于是我就到派出所来报案。据我了解,我给全某某的人民币20万元,全某某给了李*人民币50800元,全某某给他女儿治病用了人民币4万元,还有人民币1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转账转给了其他人。

2、合作协议:证实被告人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润*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共同举办“中国*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以及航空就业、培训项目的合作协议,被害人刘*按照协议投资人民币贰拾万元用于举办该项赛事。

3、POS机支付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凭条、收条:证实被告人全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与被害人刘*签订协议当日收到刘*通过POS机刷卡、现金以及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8400元、3400元、1682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被告人全某某承诺上述款项专款专用于定于2014年10月12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刘*被任命为上述赛事的总执行兼财会且定于2014年10月12日上述赛事第一场海选后刘*和被告人全某某平分上述赛事的参赛者交付的报名费和培训费的事实。

4、报告武汉市公安局110警务处:证实武汉中港*有限公司、环球新闻华中网于2014年10月18日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该两家单位分别被冠以“(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共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但两家单位对该项赛事根本不知情,亦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授权书。另据了解,同样被挂名为主办单位的湖北*协会、湖北省*研究会也对该项赛事根本不知情,亦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5、关于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情况说明:证实湖北*者协会于2015年5月6日出具说明,证明该协会在2012年夏,在湖北*系协会及武汉*播公司联系下参与了第一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大赛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联络工作。后考虑到社会上对该赛事存在不同看法,该协会于2012年10月建议停止了该项活动。此后,该协会从没同意举办所谓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

6、情况说明:证实武汉领*限公司、中国东*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同年6月2日分别作出说明,证实武汉领*限公司于2012年联合湖北*者协会、湖北*系协会举办了(首届)中国*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其中活动总执行,湖北*源公司副总经理全某某投资两万元参与该项活动。关于(第二届)中国*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武汉领*限公司毫不知情。中国东*责任公司并未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务员招聘及培训活动,与全某某及其湖北润*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7、(首届)中国*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策划案:证实由武汉领*限公司提供的首届该项赛事的策划方案。

8、(第二届)中国*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策划方案:证实由黄石顶*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为举办该项赛事做出的策划方案。

9、(第二届)中国*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方案复印件)及湖北润*有限公司宣传材料:证实由被害人刘*提供的被告人全某某在与刘*谈投资举办第二届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时给其的宣传材料,经核对,方案复印件与(首届)中国*礼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策划案,除少数地方有稍作修改外,方案复印件内容基本来自(首届)中国*礼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策划案。该方案复印件上显示的主办单位有湖北*者协会、湖北*系协会、湖北*协会、湖北省*研究会、环球新闻华中网。承办单位为武汉领*限公司、湖北润*限公司、武汉中港*有限公司。

10、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我在黄石市*有限公司工作。润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全某某发起的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我是通过我朋友介绍认识全某某的。全某某积极的邀请我主办这次活动。2014年10月份左右,我朋友带着我到武汉水*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去见全某某面谈的。当时他给我一份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宣传册,并说宣传册中的习*是习近平的侄儿,会到场当评委。后来我要求查看空乘专业的实习地,他把我带到地质*学院,带着我们进去转一转,看一看,然后我就要他出示有关的正式文书,他说可以,到时候传给我。我觉得这次活动可以举办,我回到黄石后就开始做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策划方案并拉取赞助商。我将策划方案做好以后我就问全某某要此次活动的正式文书,他却一直推诿,提供不出来,我就觉得这件事有问题。这期间刚好有一个叫刘*的女士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她是全某某的合伙人,但是我没有听全某某说过,我就打电话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就说不要听她的,我就越来越感觉不对劲,我就退出了此次活动,时间是2014年11月份。关于全某某和航空公司的就业协议,他见面就和我说过,他什么都有,但是我就要这些文书的时候,他却推诿,迟迟不给我。刘*我没有见过,只是她给我打过电话,刘*和我讲,他将钱投资给全某某,想看到这次活动的进程,全某某就将我的电话号码告诉刘*,让我来证实此次活动正在进行,实际上我也无法证实有这次活动,所以我就反过去给全某某打电话,问他既然刘*是你的合作伙伴,你就不要忽悠别人。

11、证人左*乙的证言:证实我原来是至尊领秀庄园销售部的经理。至尊领秀庄园杯2014美丽天使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是九牛*化公司(现在叫鼎盛*化公司)的一个叫黄*的找我们的公司卫总,希望得到我们的赞助,卫总就将这次事情交给我们办理。正好我们也想提高我们楼盘的知名度,就和他们出具有关文件(后来他们就给我们出具了一份组委会的委托书,一份是航空公司的协议书,他只是给我们看了就拿回去了),问他要取活动的具体运行方式和举办事宜,我们是主要赞助方。我到现在都不知道全某某这个人,后来活动发布会之后一个姓刘的女士说全某某骗她钱,想用这次活动敛财还她的钱,我说这个事情我不知道,有什么事情你们自己协商解决,之后我就打电话问黄*谁是全某某,黄*告诉我这是他们的私人纠纷,不用管他们,你们是赞助方只要做好活动就行了。我们这次活动是2014年11月份筹备的,2014年12月份8-18号之间开的发布会,2015年1月份组织了一次海选,进行海选之后这次活动就不了了之了。对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我没有听说过。

1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我在黄石市鼎盛文化工作,我们举办了一个名称叫至尊领秀庄园杯2014美丽天使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这个赛事我们是2014年7-8月份左右开始筹备的,启动仪式是12月份。主办方是湖北*有限公司(是一个姓魏的老总,现已辞职),承办方是我们,合作单位有湖北润*限公司,主办方出资,我们负责宣传,润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培训。2014年7-8月份全某某和我联系说要举办空姐空少招募大赛,我们觉得可行就同意了。当中选取了选拔空姐的名字,最后才确认叫至尊领秀庄园杯2014美丽天使国际空姐招募选拔赛。全某某最先告诉我们的是一个叫第二届中国湖北公关礼仪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的名字,这个名字是之前和武*公司(具体是武汉哪个公司,谁联系的,我记不清楚了)合作招募空姐项目的名字,后来全某某公司的一个合伙人退出了,我们就将名字改成美丽天使。全某某在这次活动中担任顾问,主要负责空姐选拔出来的就业去向,全某某只参加了启动仪式的新闻发布会,后面活动就由他的助手参与。关于全某某有合作伙伴叫刘*,我没有听全某某说过,也没有见过。

13、转款说明:证实被告人全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同年12月5日、同年12月18日分别向被害人刘*的卡号为6210的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0000元、2800元、2000元,共计人民币148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人全某某称系用于补偿被害人刘*为筹集举办“(第二届)中国*仪年暨礼仪天下国际空姐(空少)招募选拔赛”投资资金而借高利贷利息和股票紧急套现给刘*造成损失中部分损失的补偿。

14、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全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刘*的事实。

15、收条:证实被害人刘*于2015年7月25日收到被告人全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700元。

16、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全某某身份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全某某的归案经过。

18、被告人全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全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作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因其提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明显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全某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全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大部仍未追回,应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