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以周*龙在丹江口市涉嫌骗取万*、陈*、陈*、秦*、胡*、黄*、周*、汪*、李*等10人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117万元为由,向我院发函,要求将本案移送该局并案侦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龙在丹江口市涉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多,为节约司法资源,依法打击犯罪,本案由丹江口市司法机关并案处理更为适宜,遂建议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撤诉,然后将案件退回新*分局,由新*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丹江口市公安局并案处理。2015年5月28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