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何*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