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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伯淮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鄂州*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伯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万伯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万伯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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