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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蒋*虚构枣阳市太平镇北街村书记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轴转动事实,以高息借款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现金共计18万元后用于赌博,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靖*、刘*、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控告书、借进借出款明细表、借条及被告人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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