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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诈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岳阳*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岳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2008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09年3月10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抛光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46.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大组长;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之星”。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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