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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合同诈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株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雷文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06年6月1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病犯。

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9.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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