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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于同年五月五日通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樊*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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