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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合同诈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监区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2011年7月因辱骂、袭击干警被禁闭15天。附加刑罚金十万元,分文未交,完全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且附加刑罚金十万元未履行,不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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