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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某承包沅江市仙雅居茶楼装修业务后,于2008年5月27日与长沙宇*有限公司签订价值人民币13.3万元的购置空调、热水系统的销售合同。2008年8月份,仙雅居茶楼装修完工,被告人喻某某结算装修款,仅支付了长沙宇*有限公司3.5万元货款后,对剩余的9.8万元货款拒不支付,且断绝联系,潜逃不知去向。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已退还赃款8万元,对剩余的1.8万元货款承诺在2015年7月底前还清,并取得了长沙宇*有限公司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抓获材料,证人陈*、陈*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销售合同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清了大部份货款并与被害单位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案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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