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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合同诈骗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主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2.7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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