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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李*在本区荔香路“德昌酒家”内,以与中铁六局*有限公司广珠铁路项目部签订了珠海金*珠海西站进站双线栈桥拆除工程,但无时间施工为由,骗取被害人古*与其签订《工程转让合同》,后又因故按照被害人古*的要求将工程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更换为翁*。同年3月19日至4月21日,被告人李*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古*支付的款项共计10万元,并于4月21日关闭手机后逃匿。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据、合同等书证及相关辨认,宣读了证人翁*的证言和被害人古*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特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同时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上述指控辩称,其实际只骗取了被害人7万元,另外1万元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合同转让好处费。其辩护人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骗款项中的2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持一份伪造的其与“中国*限公司”签订的标价为40万元的珠海西站铁桥拆除工程《合同》,以自己无时间施工为由通过阮*介绍与被害人古*在位于本区荔香路的德昌酒家签订了《转让合同书》,转让价55万元。之后,被害人为了不支付介绍费给阮*,又要求被告人配合将上述工程转让给其朋友翁*并许诺增加转让工程款10万元,被告人同意后又于4月8日与翁*签订了《转让合同书》,将上述转让款增加到65万元。当双方约定4月21日进场施工后,被告人李*遂关闭手机逃匿。期间,被告人李*以定金、转让好处费等名义收取了被害人古*合计8万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在其家乡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刑案受、立案表,证实:被害人古*于2013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李*骗取了15万元的工程款后逃匿,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于同年8月2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李*办理了网上追逃。

2、相关书证,其中对涉案工程的辨认证实:被告人指认了涉案工程的地点。

《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李*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古*交来珠海西站两座铁桥定金70000元;收到刘*珠海西站铁桥工程款二万元。

被告人制作的虚假《合同》证实:被告人假借“中国*限公司”的名义与其自己签订了一份珠海西站铁桥拆除工程合同;证人阮*和程*进行了指认,同时指出“中国*限公司”公章是假的,该公司的全称是“中铁六局*有限公司”。

被告人与证人翁*签订的《转让合同书》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4月8日在被害人古*的安排下与翁*签订,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将珠海西站铁桥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翁*拆除,签订合同当天由翁*先付30万元作保证金等;被害人对此合同进行了指认,并称该合同是为了避开阮*而签订的,与其跟被告人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内容差不多。

《承诺书》证实:被害人古*与证人阮*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被害人古*承诺拆珠海西站铁桥给阮*介绍费36万元,进场当天付30万元。

被害人古*提供的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其曾于2013年3月21日通过中*银行柜员机向被告人李*的账户汇款10万元。

《栈桥买卖协议书》证实:中铁六局*有限公司广珠铁路项目部与李*于2013年4月18日就珠海市金湾区广珠铁路西站进站双线栈桥的南侧栈桥的买卖签订了合同。

古*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古*的中*银行账号3661在2013年3月22日有5次取款记录,共计取款7万元;卡号6231的中*银行牡丹灵通卡在2013年3月26日通过ATM取款四次,共计提取2万元,3月27日通过ATM取款三次,共计提取15000元;农业银行账号6219、6219、6210在2013年3月28日均没有交易记录。

被告人李*账号为3334,卡号6200的中*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从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除“短信通扣服务费”及“结息”外无其他交易记录。

广东*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无“中国*限公司”的备案登记。

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其中翁*证实:大约2013年3月15日其朋友古*打电话给其说有承拆珠海火车西站铁桥工程的生意,他负责出钱,其负责技术。因为古*与李*当时已签订过转让合同,且需给阮*介绍费,为了免去阮*的介绍费,所以后来签订合同时由其负责签名,并叫其先去评估一下。大约3月20日古*和其一起到珠海火车西站评估所拆铁桥的价值。回来后其不知古*是如何与李*谈价钱的,他们协商好拆除转让费65万元后,古*就打电话叫其来广州签订拆除转让合同。4月8日上午其来到广州市黄埔区和古*、李*三个人一起重新签订承拆珠海火车西站铁桥工程的转让合同。签订转让合同的甲方是李*,乙方是其,合同书上转让价格是65万元。当时签订时三人说好此生意成功之前古*给李*的7万元现金也给李*,加上此转让合同65万元,实际转让费是72万元。签订合同时,古*又给了李*1万元现金。签完合同后其就回珠海了,古*和李*是如何联系的就不知道了,当时签订合同时说过2天后就开始拆除珠海火车西站铁桥了。古*告诉其说一共给了15万元给李*。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

阮*证实:2013年3月初,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李*称其与中铁六局有限公司承拆珠海西站铁桥工程,工程标价40万元,现其没时间做,问其有没有兴趣做。于是其就介绍古*与李*认识,其三人经过多次到珠海西站现场实地考察后,古*决定与李*合作,承拆上述工程。2013年3月22日,三人约好在黄埔区荔香路德昌酒家,古*与李*双方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当时古*现场支付给李*押金70000元,古*写了一张收据,李*在收据上签名确认收到此笔押金。李*走后,其与古*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古*给其介绍费36万元,进场当天古*先支付30万元,剩下6万元在开工第三天内全部付清。之后看古*迟迟不进场开工,就打电话催他,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到4月初,古*打电话说其现在很忙,不想做了,没什么钱赚。其就说他交的7万元押金怎么办,古*说算了。其就打李*的电话,跟他核实情况,李*也说古*不做这个工程了,还叫其再介绍别的人做。后来其联系了朋友谢*标,谢*标有意承拆这个工程。4月21日,谢*标带着工人及机械准备进场开工时,其拨打李*的手机,但李*手机关机,因合同约定进场开工李*要安排一个人到现场,所以当天没法进场开工。之后多次拨打李*的电话,均关机,无法联系。其没有收取古*、翁*的介绍费。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

程*证实:其公司的全称是中铁六局*有限公司广珠铁路项目部,其公司就珠海金*珠海西站进站双线栈桥于2013年4月18日与李*签订栈桥买卖协议,将此桥南侧栈桥以30万元卖给李*个人拆除,拆除后废铁由李*个人所拥有,栈桥北侧不拆除,留作继续使用。南侧栈桥现在已经拆除了,只拆除了上面的铁板,下面的桥墩没有拆除,当时其公司还派人到现场监督拆除此桥。除了委托李*拆除南侧栈桥外,没有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拆除。

陈*证实:其又叫陈*。其知道古*被骗钱的事。2013年,他说在珠海接了一项拆迁工程。一天晚上,其刚与他在天河东圃吃完饭,他说要拿钱到黄埔给人,是珠海做工程的钱。当时就坐他的车去到天河车陂一个柜员机,其坐在车上看着他在柜员机上取了钱出来,回到车时他将一叠现金放在座位边上,记得当时还问他拿了多少钱,他讲是2万元。随后就直接去到了黄埔,在马路边,见有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男人过来与古*打了招呼,古*就坐在车上打开车窗,直接将2万元交给了那男人了。这过程他们还讲了一会话,具体讲了什么记不得了。

民警邱*、罗*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29日到珠海*栏海关食堂找到珠海西站铁桥的所属公司为中铁六局*有限公司广珠铁路项目部,了解到该公司的全称为中铁六局*有限公司广珠铁路项目部,临时负责人为程*。

4、被害人古*的陈述及辨认,证实:2013年3月中旬,阮*打电话说有工程介绍给其做,是承拆珠海西站二座铁桥工程,要其给介绍费36万元。阮*称李*承包了珠海西站二座铁桥拆除工程,是李*的哥哥与中铁六局签订的工程合同,并给其看了一张合同书复印件,说李*现在没有时间做,想转让这个工程。之后阮*介绍其认识了李*,其三人到珠海西站实地考察,其对铁桥进行评估后,觉得可行。2013年3月19日,其和阮*、李*在黄埔区荔香路的德昌酒家见面,其和李*双方协商后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将拆除珠海西站铁桥的工程以55万元转让给其,拆除当天李*要安排一个人在现场配合乙方施工,7天内不能离开现场,进场当天要先支付给李*10万元保证金。3月21日,按约定,其在珠海一间工商银行的前台里,用自已的银行卡转10万元保证金给李*的账户,但转账不成功,银行又将钱退回到其账上。3月22日下午,其回到广州后就在天河车陂工商银行前台取了5万元现金,又在柜员机上取了2万元现金,和阮*、李*在德昌酒家见面,其当着阮*的面把7万元定金交给李*,其写好了一张收据,李*在上面签名确认。李*拿了定金走后,阮*就说要跟其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拆除珠海西站铁桥工程给其介绍费36万元,并说这些介绍费不是他自己一个人拿的,有30万元要给中铁六局的负责人,还要给其他朋友的介绍费等。于是其和阮*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事成后给阮*介绍费36万元。签订合同后,由于天气不好,老是下雨,工程一直无法开工。3月28日,李*打电话说要回老家过清明节,手头资金周转困难,要其支付转让工程余下保证金,其说手头只有2万元,李*就说那就先给2万元。于是其开车带着女朋友陈*,去到天河*业银行的柜员机里取了2万元现金,然后就直接按约定去到了黄埔区*家门口,李*坐到其车上,其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李*,当时没有写收据。其问李*,阮*说要给中铁六局负责人介绍费,有没有这么回事,李*说没有这回事,其觉得阮*要36万元的介绍费太高了。于是和李*商量决定,该工程还是其做,但其不去珠海西站拆除铁桥的工地,其叫珠海的朋友翁*到工地负责,李*与翁*另外签订一份转让合同,其多给10万元工程款给李*,对阮*则称其不做了,撇开阮*,这样就不用给阮*介绍费了。于是2013年4月8日,其和翁*、李*在黄埔区大嘴酒家见面,李*与翁*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书约定的转让工程款是65万元,其他事项与之前其与李*签订的一样。签订完转让合同书后,其又给了李*1万元保证金,没有写收据。4月20日,李*打电话称阮*听说其不做这个工程,拿不到介绍费,所以要从李*已收到的那7万元保证金中拿4万元作为介绍费,李*说7万元他已用了,叫其拿5万元给他,再由他拿4万元给阮*。其接完电话后就带着收回的工程款5万元,开车来到黄埔区珠江村牌坊,李*上了其车,其当时就给了5万元现金给李*,叫他把这笔钱给阮*,就当是给阮*的介绍费,当时没有叫李*写收据,并约好第二天一起到珠海工地开工。4月21日上午,其拨打李*的手机,手机一直关机,无法打通,一直到7月份,其叫翁*到项目工地察看后才发现工程早已有其他工程队在承做,并非是李*承包的。其觉得被李*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前后四次共给了李*15万元,当中有三次共计8万元没开收据,因为做这行习惯了,大家都有一定的信任。其第二次给钱李*应该是2013年3月27日,在3月27日给了李*2万元应该是其在3月26日取的钱中剩下的五千元加上3月27日取的一万五千元。辨认出被告人。

5、被告人李*的供述:其被抓获时,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查获了二张收款收据原件,一张是于2013年3月22日开具的,内容为“古*交来珠海西站两座铁桥定金7万元”,另一张内容为“刘*珠海西铁拆铁桥工程款2万元”。其确已收了古*7万元定金和刘*2万元工程款。其为骗取钱财,虚构事实,以自己持有拆除广东珠海西站二座铁桥工程项目及合同,愿以55万元的价格将项目转让给他们为名,收取了他们的钱。2012年底,其去珠海火车西站附近找在那里打工的朋友玩,见到那有个工地,有二座临时铁桥,旁边有一块指示牌,上面写有“中铁六局承建珠海西站工程”字样,听在那打工的人说铁桥要发包给人拆除,其想借此机会搞点钱花。回广州后,就在开发区路边,花了几十元钱找人私刻了一枚“中国*限公司”假印章,另外找人按照其口述打印了一份合同,其在合同上盖上假印章,又亲笔在合同甲方代表一栏上随便写上一名字“杨*”,在乙方代表一栏上写上一名字“郑*”和自己的名字。2013年初,其见到朋友阮*,便对他说,其哥哥与中铁六局签订了拆除珠海西站二座铁桥的工程合同,工程由其承做,现在没时间做,想转让工程,看是否有朋友有意向做。其还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合同给阮*看了,并复印了一份给他,他看后同意帮其找有意向做的人。2013年3月19日,阮*介绍认识了古*,古*表示对工程有兴趣。其当天就带着阮*、古*到了工程地点让古*进行考察、评估,并当日回到黄埔,在荔*昌酒家吃饭,期间古*决定承接工程,随后阮*从包里拿出一份他事先起草好的合同来,古*看完合同没意见就签名了,其和阮*分别在甲方代表一栏签了名,古*在乙方代表一栏签名。合同约定在进场开工当天,古*要先付给其10万元保证金。22日晚,其和阮*、古*再次在德昌酒家见了面,期间,古*按合同约定交保证金给其,但他只给了7万元现金,同时拿出-张事先写好的收据让其签名,之后其就先行离开了。其收了古*7万元保证金后没过几天,3月28日晚饭后,其在德昌酒家门口与古*见了面,他说阮*称要给中铁六局的负责人介绍费,问其是否有这回事,其当时回答说没有。古*说阮*要36万元介绍费太高了,与其商量说,工程还是由他做,但他不去工地,而是叫他的一个朋友翁*去工地负责,叫其与翁*另签一份合同,他会多给10万元工程款给其,如阮*问起就说他不做了,以此撇开阮*,就不用给阮*介绍费了,其答应了。到4月8日早上,其依约在黄埔区港湾路大嘴酒家与古*见面,在场的还有一名叫翁*的人。在原与古*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其与翁*签订了工程转让合同,合同中转让价格由原来的55万变更为65万元,其他就没变更了。其当时只有一个账户,是在黄*行开户的,曾将这账号给过古*,好让他将保证金转帐给其。

6、归案经过证实:被网上通缉的被告人李*于2014年3月31日在湖南省宜章岩泉镇一网吧上网时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年4月2日被押回广州。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数额不符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被告人声称的其中1万元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好处费,因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配合转让所谓工程合同而支付,但事实上被告人根本没有该项工程合同,当然该数额应计入其犯罪所得;对另外一笔2万元的款项,因被害人说的时间有矛盾、证人陈*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又无法证实当时拿钱的就是被告人,且既然是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而不写收据不合乎情理,故对该笔尚不够充分证据证实的款项不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应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先以虚构的单位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此为诱饵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定金等款项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没有退赔被害人款项,且归案后没有完全交代其犯罪事实,就同一虚假合同还涉嫌诈骗其他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因被告人当庭认罪,则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本院没有支持其全部指控,故该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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