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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变诉(2013)3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变更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的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的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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