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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86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凌*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8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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