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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罗*从承租人杨*处转租了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金明珠幼儿园一楼的2009、2010两间商铺,约定租期至2014年8月28日。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罗*在未取得出租人深圳市亿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承租人杨*同意的情况下,伙同犯罪嫌疑人张*(另案处理)伪造了刻有“深圳市亿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的印章及租赁合同,以转租上述两间商铺至2017年4月12日为由诈骗被害人熊*人民币6.8万元。后被害人熊*寻找到被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损失。罗*退赔熊*人民币6.89万元。熊*仍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装修店面的损失。后双方到公安机关协商处理事宜。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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