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xx、申xx、赵xx、陈x、段x、刘xx、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始,被告人王*以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工业区、xxxx村、月明街、官田工业区、xx大道旁等处的厂房或工地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黄xx,并且拆除后的钢筋等物品归黄xx所有为由,先后骗取黄xx共计人民币196万元。

(二)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社区的一栋厂房拆除下来的废料钢筋卖给被害人陈xx为由,骗取了陈xx10.2万元.

(三)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村的旧厂房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李xx,并且拆除下来的钢筋等物品归李xx所有为由,骗取了李xx9.5万元。

(四)2012年7月,被告人王*以宝安区xx街道xx村南区52号楼房出售、其可以帮忙为由,骗得张xx给其20万元。

(五)2012年7月,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工业区和xx工业区厂房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赵xx,并且拆除下来的钢筋归赵xx所有为由,骗取了赵xx5.3万元。

(六)2012年8月,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街和xx大道旁的旧厂房拆除下来的废钢筋等物品卖给被害人黄xx为由,骗取了黄xx12.3万元。

(七)2012年8月,被告人王*以介绍购买xx街道xx社区第四工业区的厂房地皮和xx路口的楼房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xx97万元。

(八)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工业区的旧厂房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陈xx,并且拆除下来的钢筋等物品归陈xx所有为由,骗取了陈xx44.4万元。

(九)2012年10月,被告人王*通过刘xx认识了段x,而后以将石岩街道xx冠彰厂、月明街9号、宝石东路xx号厂房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段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段x所有为由,骗取了段x85.2万元。

(十)2013年6月,被告人王*以被害人段x拆除的工程需要打点关系才能开工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刘xx11.5万元。

(十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工业区、xx工业区等处的旧厂房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骆x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骆xx所有为由,先后骗取了骆xx76.5万元。

(十二)2013年1月,被告人王*以将石岩街道xx工业区xx厂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李x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李xx所有为由,骗取了李xx5万元。

(十三)2013年3月,被告人王*以将xx街道xx花园一旧楼房的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申x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申xx所有为由,骗取了申xx5.4万元。

(十四)2013年5月,被告人王*以将石岩街道xxxx村的冠彰厂、xx厂的厂房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庄x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庄xx所有为由,骗取了庄xx20万元。

(十五)2013年5月,被告人王*以将石岩街道xxxx村的xx厂的厂房拆除工程交给被害人陈xx,并且拆除下来的废料归陈xx所有为由,骗取了陈xx2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在前2次笔录中否认诈骗,但供认在明知厂房暂时不能拆除的情况下仍以承诺厂房能够在短时间内拆除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李xx10万元,收了段x60万元,借了刘xx10万元,借了李xx80万元。收取的钱都被其用掉了。称其没有自己的公司,辩称厂房都是张xx的,与其签了拆迁合同。

第3次笔录称骗了段x、李xx、李xx、刘xx、黄xx、张xx。以合作拆厂房的方式骗了段x75万元,之后还了10万元;骗了刘xx10万元,还了1万元;骗了李xx9.5万元;李xx是以介绍给他卖地皮和厂房的方式,骗了他110万元,后来还了13万元,还有97万元;黄xx是以介绍给他买拆房拆下来的钢筋的方式,骗了他10万元。张xx是介绍买xx里面的一栋楼骗了他20万元。我刚开始是想和他们做生意,后来由于我之前所欠的钱利息太高,就想以这种方式骗钱还利息,现在那些利息都还完了,我想自己再挣钱后还他们。

我告诉段x可以让他拆xx的冠彰厂房和宝石东路xx号厂房,这二个厂房是我负责在拆,冠彰厂房是之前我和xx的张xx老板签协议拆的,宝石东路xx号厂房没有人允许我拆。我没带段x去过月明街9号工业区。

我在外面欠很多钱,没有钱周转,想到刘xx有钱,就骗他说段x那边的工程需要钱去打点,就向他要了11.5万元,之后将这些钱用到其他地方了。

我介绍李xx买xx卓能厂旁边的一栋三层楼房,是听别人说有人在卖,我就告诉李xx说可以帮忙买过来,后来我告诉他能卖160万元,收了他70万元作为定金。还有就是介绍他买xx消防中队旁边的一块地皮,也是听说要卖,就告诉他180万元可以买500平方米的地皮,他也同意了,就给了我40万元定金。楼房和地皮都不是我负责卖的,只是听说的,我也不能买到。

我告诉李xx可以拆xx厂的老厂房,这个是我负责在拆,我和张xx签的协议,由于xx生态线的问题,一直到现在也不让拆。因为我想迟早都要拆,就告诉李xx要拆,先叫他拿些钱来用。

我介绍张xx买的是xx的一栋三层楼房,这也不是我负责卖的,是我听说的,这栋楼到底卖不卖我不知道。

我介绍黄xx买的钢筋是月明街旁边一栋厂房和xxxx大道旁边一栋厂房的。这两个厂房是我负责拆的,我拆了之后没有将钢筋卖给黄xx,因为一个陆丰收废品的出价高,我后来将钢筋卖给那个陆丰人了。

第4份笔录称我有骗钱,骗了段x等6人共210.5万元。这些钱都用来还之前欠的钱和利息了。刚开始是想和他们做生意,后来由于之前所欠的钱太多,利息太高,我就想以这种方式骗他们的钱还我欠别人的钱和利息。

第5份笔录称我以合作拆月明街和羊台山路旁边的两处厂房的方式骗了赵xx5万元。这两处的厂房不是我负责拆的。

第6份笔录称我还骗了黄xx、陈**、庄xx、骆xx、申xx、李xx、陈**、陈**等8人的钱。

黄xx最早是给我做事的,之后我说有好多旧的厂房可以和他合伙拆,叫他先拿一些订金,等拆完后的钢筋、废料给他处理,之后他就多次共给了我130万元现金。后来他向我要钱,我没有钱还,就跟他协商给他利息,到现在加130万现金一起应该有200多万元。我没有带黄xx去看要拆的厂房。

陈xx是和我做生意的,专门买我拆房子剩下的钢筋废料,之后我有10万元的货款没有给他,就说等拆了其他地方的厂房再将钢筋废料给他卖,后来没有给他拆厂房的钢筋。我没有带陈xx去看要拆的厂房。

庄xx也是我叫他与我合伙拆xx冠彰厂房和xx英宝旧厂房,叫他拿了20万元的定金。后来这二个厂房拆不了,我就给了他10万元,还有10万元没给。

骆xx是我叫他与我合伙拆xx冠彰厂房和xx英宝旧的厂房,叫他拿了76.5万元定金给我。后来这二个厂房拆不了,我也没有退钱给他。

申xx是我叫他与我合伙拆xx花园一栋旧的楼,拆的废料给他,叫他拿了5万元给我做定金。后来该栋楼不能拆,我给了他1万元。

李xx是我叫他合伙拆xx英宝旧厂房,拆的废料给他处理卖钱,叫他拿了5万元定金给我,之后该厂房拆不了,我也没有还他的钱。

陈xx是我叫他与我合伙拆xx冠彰厂房和xx英宝旧的厂房,将厂房拆下来的废料给他卖,我叫他拿了44.4万元定金,之后这二个厂房拆不了,我也没有还给他钱。

陈xx是我叫他与我合伙拆官田羊台山路旧房子,想把一些废料给他,叫他拿了2万元定金,后来也没有给他废料,也没有还钱给他。

我当时欠了好多钱,要还利息,就想以与他们合伙做生意的方式骗他们,先将欠的利息还上,然后等之后拆了房子赚的钱再还给他们,所以叫了庄xx、骆xx、李xx、李xx合伙拆xx冠彰厂和xx英宝旧厂房。这两栋厂房我也不能在承诺的时间里开工拆除,这也是骗他们的,先借他们的钱把我欠的利息还上。以上我共骗了597.4万元。

第7份笔录承认有诈骗行为,骗了15个人,骗来的钱都用来还利息了。到目前为止,我正好将欠的钱和利息还清,想再挣钱还这15个人的钱。

第9份笔录称我有诈骗段x等人的钱财,我没有还债能力,我打算通过做生意赚到钱后再还给他们。

补查笔录称我骗了黄xx45万元,之前给他的条子是245.9万元,其中200.9万元是利息;骗了陈xx10.2万元;骗了李xx9.5万元;骗了张xx20万元;骗了赵xx5.3万元;骗了黄xx14万元(之前统计17万元,后还了3万元);骗了李xx97万元;骗了陈xx44.4万元;骗了刘xx9万元(之前统计是11.5万元);骗了段x65万元(本来是75万元,已还10万元;之前统计是90.2万元,其中15.2万元是利息);骗了骆xx76.5万元;骗了李xx4万元(5万元,已还了1万元);骗了申xx3.9万元(5.4万元,已还1.5万元);骗了庄xx20万元,已还10万元,还有10万元;骗了陈xx2万元,以上总共有406.8万元。冠彰厂、英宝、国厚三个厂房是我负责拆的,2005年与姓肖的老板签过一份合同,合同现在放哪里不知道了。月明街旁边总共有三栋厂房,但是我已经于2013年2月份左右都拆掉了,拆完后我现在在月明街没有负责拆的厂房。xx大道旁边的一栋厂房是我负责拆的,我于2013年8月份拆掉了,现在那边没有我负责拆的厂房了。我骗来的钱都用来还之前欠其他人的钱的利息了,还钱没有凭证。

补查笔录2称段x、李xx等人给我的有现金,有转账,都用来还高利贷了。我之前欠的债务比较多,欠的人也比较多,有十来个,这些人具体是谁,每人具体多少钱,我要慢慢想。我写给张xx的欠条上面是35万元,实际本金是20万元;写给申xx的欠条上面是4.5万元,还有转账2万元,都是本金;写给陈xx的欠条是44.4万元,都是本金;写给段x的欠条是90.2万元,本金是75万元,还了10万,还剩65万元,其余是利息;写给李xx的欠条是97万元,都是本金;写给李xx的欠条是5万元,都是本金,还了5,000元利息;写给骆xx的欠条是76.5万元,都是本金;写给刘xx的欠条是11.5万元,本金实际是10万元;写给庄xx的欠条是20万元,都是本金,后来还了10万元;写给陈xx的欠条是17万元,都是本金,后来还了几万利息;写给李xx的欠条是9.5万元,都是本金;写给赵xx的欠条是7万元,都是本金,还了2万元;写给陈xx的欠条是9.8万元,都是本金;写给黄xx的欠条是196万元,本金实际是70万元,利息是126万。

提审笔录称张xx的20万元与xx南区的房子是没有关系的,这是他借给我的钱。其有xx厂房的拆迁权,是其2005年整片买下来的,村书记叶*、主任叶*都在合同上签了字的。合同有2份,一是和村委签的,一是和张xx签的,张xx转让给一个姓肖的,姓肖的再转给我,我付给姓肖的160万元。官田村委对面的旧改,是其和xx地产于2009年签约的,先后签了3次,村委书记可以证明。xx大道旁的两栋厂房的业主叫郑xx,他是石*水田本地人,这个没有签合同。石*xx工业区的商铺2层,其是和x**司于2012年春节前后签的合同,是和对方的刘xx商谈的。石*xx花园的拆迁权,是其通过朋友郑x买下来的,业主叫什么名字不记得了。我都是一栋厂房交给一个人拆迁,除非对方不愿意做了,我再找别人。我收的钱都还高利贷了。这些人有的是给我转账,有的是给我现金,转账是转到我的农业银行账号上,我再取出来还钱。我一共收了段x等15人共400多万元,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

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黄xx:称2010年3月至2013年1月被王*诈骗。2004年我认识了王*,2009年他叫我帮他做事,给我工资,后来我帮他做了几个工程,他却一分钱不给,以各种借口拖延,这个时候共欠我19.9万元。到了2010年3月份,王*说有大片的废旧厂房要拆除,让我帮他拆除,说拆下来的物品(钢筋、电线、门窗等)估价给他现金,让我以40元/平方承包下来,变卖物品的现金归我所有。于是我给了王*30万元的订金,并说算是借给他的。后他又以该30万元是借款为由,让我另付14万订金。后来王*又以他有大片的厂房需要拆迁为由,叫我借钱给他,于是我又分很多次共借给他196万元。后来我催王*还款,他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钱。我一共被骗了245.9万元,有用我和李xx的账号转账的,也有现金。欠条上面的196万元都是本金,另有49.9万元是拿现金给他的,没有写欠条。我们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基本都是在王*的办公室和住处口头协议的,达成协议的施工工地有7个,一个是xx村xx高速路口下面的2栋厂房,一个是官田工业区的工地,一个是月明街9号的那片厂房,一个是宝安中心区的工地,一个是水田社区xx路口的4栋厂房,一个是公明街道的某个工地,一个是石岩街道xx工业区的2栋厂房,至今都没有施工。指认出xx工业区的2栋厂房、xxxx村的2栋厂房(其中有冠彰厂)、月明街处的厂房、xx大道的路边工地(4栋厂房现已拆除)、官田工业区厂房。

2、被害人陈xx:称2010年7月与王*达成口头协议,他将位于水田社区的一栋废旧厂房拆除后,将废旧材料钢筋卖给我。他以手头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要我先给10万元。我于7月20日拿现金9.8万元给他,当时他写了欠条,并约好9月26日前付清,后来他不但不还钱,还于2011年3月31日跟我再借了4,000元。我多次催他还款,他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我没有去过所说的工地,不知道在哪。我给钱时有很多人在场。

辨认出王*,指认出涉案工地。

3、被害人李xx:称2012年6月14日,我在王*的办公室同他签订了一份拆迁合同,约定由我帮他拆除xxxx村的一个工地,我先把旧厂房的物品拆下来做价给他现金,我变卖废材料的款归我所有。签完合同后,那个工地至今未通知我拆除。我被骗了9.5万元现金。欠条上面的9.5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相关厂房照片。

4、被害人张xx:称2012年7月一天下午16时许,王*到xx我的办公室找我,我们在xx路口碰面,他说旁边一栋3层楼的房子(xx村南区52号)要卖80万元,问我要不要。我妹正好想在石岩买一栋房用,我感觉这个房挺合适的,就打电话给我妹,她说要。王*就让我先拿20万元的定金。晚上,我妹张**在xx高速路口给了他20万元定金,当时我的司机陈xx也在场,次日他拿了一张收据。过了几个月感觉受骗,就问王*什么时候能拿到房子,他以各种理由叫我等。后我自己找其他人问了一下房东,房东说根本就没有跟其他人说要卖房,我就知道被王*骗了。我找到王*,他说房子确实没有,说骗了我,给我15万元的利息,加上本金20万元,共还我35万元,并重写了欠条。我同意了。但他至今以各种理由拖延,没有还我钱。

辨认出王*。

5、被害人赵xx:称王*以有房屋需要拆迁为由,在2012年7-9月骗了我5.3万元。7月份我和他达成一份拆迁合同,约定由我帮王*拆除位于官田工业区的一栋废旧厂房,废料归我所有,我按35元/平方承包。然后我给了他5万元订金。9月份,我、李**和王*又达成一份协议,帮他拆除位于xxxx村的一栋厂房,废料由我去卖,我按35元/平承包,给他5万元订金。到了约定日期,王*没有通知我们去拆,我就去找王*退钱,王*退了我们3万元,后来又还了1.7万元,还欠5.3万元。欠条上面是7万元,王*已还1.7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厂房照片。

6、被害人黄xx:称2012年8月,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王*,他说有房子要拆,到时把废料出售给我。我和老乡钟xx商量后,同王*签订了一个合同,交了20万元定金给他。几个月过去了,王*没有将废料给我,催了几次未果。到了2012年11月份,我让他退钱,他只退了3万元,剩下的17万元写了个欠条,说2013年1月把剩下的钱给我。可是后来一直见不到他人了。欠条上是17万元,后他又还了4.7万元,没有在欠条上面减去,还欠我12.3万元,欠条中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二处厂房照片(并称现已拆除)。

7、被害人李xx:称2012年8月一天,我在石岩官田碰到王*,他说有一栋厂房要卖,并带我到水田卓能厂旁边外面看了看那个厂房,并说这个厂房有两个老板,因另一股东不卖,所以不能到厂里去看。8月17日在继发陶瓷厂办公室,我给了王*10万元,20日又给他转了20万元,21日转了20万元、31日转了20万元,共70万元。之后我通过其他朋友问那家厂的老板,对方说没有说要卖的,才知道王*在骗人,就让他退钱,他说会退的,但一直没还钱。王*在介绍那个厂房时,还说xx有一块500平方米的地皮卖200万,我和李xx商量后打算买,还拉了一个老板梁xx。王*带我们到xx第四工业区消防中队旁边看了看那块地。我们于2012年8月23日给了王*10万元定金,24日转了30万元。王*说老板姓郑,并带过来见了一次,但是不是那个地皮的老板我就不知道了。后来让王*退钱,他就退了13万元,还有97万元。欠条上的97万元都是本钱,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地皮照片、厂房照片。

8、被害人陈xx:称2012年7月,王*要把官田工业区的一片废旧厂房拆后的钢筋卖给我,9月29号我俩达成一份口头协议,约定厂房拆除后,王*将废料钢筋卖给我,要我先交20万元订金。我在他家里给了他现金20万元。10月10日和12日,他又以开工为由,跟我要了20万元和4.4万元现金。后他以各种借口拖延开工。欠条上面的44.4万元都是本钱,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厂房照片。

9、被害人刘xx:称2012年中秋节时,王*说石*这边拆旧房子的活是他接的,他让我找一个老板来石*投资拆旧房子,我就找来段x。10月份,王*带我们看了三个工地,他说这三个工地都是业主包给他拆的,他可以转包给我们来拆。当时我们看那三个工地都已经搬空了,确实像是要拆的样子。过了几天,我们在王*的办公室分二次和他签了合同,内容是三个工地由段x来拆,段x先给王*90万元定金,整个工程是1,200万元,剩下的钱开工以后分期付,工程11月11日开工。后王*没有通知我们开工,并不断往后推。到了2013年6月13日,王*说还需要11.5万元去给人送礼,送完礼后过三天就可以开工,当时虽然有点怀疑,但还是信了他,在自己家里给了他3.5万元,又转账了8万元。后来还是没有开工。2013年7月去他家里,发现楼梯间的墙上写了很多“王*还钱”,才发现有问题。打电话给他,他让我们不要去报警,会还钱给我们。过了几天,他不还钱,也不接电话,我就来报警了。欠条上写有11.5万,都是本金,没有利息。他还了1万,没有在欠条上面减去。

辨认出王*,指认了三个工地的照片,其中有冠彰厂。

10、被害人段x:称2012年10月份,刘xx介绍我认识王*,之后王*说有三个工程给我做,我们订立了二份做工合同,内容是我帮他拆除三个工地,先把旧厂房里拆下来的物品估价给他现金,二份合同估价90万元,之后我可以把拆除下来的钢筋、电线和门窗之类的物品变卖成现金,钱归我所有。至今他没有通知我开工拆除,而且他们一家人离开之前住的地方,无法联系。合同约定的工地,一个是xx村的一栋厂房和月明街的一栋厂房,一个是石岩街道早进工业区(王*用我公司深圳**限公司的名义与揭阳市xx深圳分公司签的,签订后王*再转包给我的)。我给了王*现金20.2万元,转账了70万元。给现金时有刘xx在场。

后又称三个工地分别是xx冠彰厂、宝石东路189号、月明街9号。他没有告诉我这三个地方还转卖给了其他人,否则的话,我是不会给他钱的。欠条上面是90.2万元,后王*还了5万,还骗我85.2万元,其中5万元是王*给我加上去的交通费和劳务费,本钱还有80.2万元,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三处厂房,其中有冠彰厂。

11、被害人骆xx:称2012年12月2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他说有废旧厂房需要拆迁。我觉得生意可做,就转给他10万元定金,于26日与他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约定帮他拆除位于xx工业区一处工地厂房的三、四层,他每平方米39元给我,总面积1万,我再付他13万元定金,剩下的16万元等施工后再给他,工厂拆除后我可以把里面拆除下来的废料拿去卖,卖的钱归我。27日我在王*的花样年华办公室给他13万元。之后他说还有二个工地想一起承包给我拆迁,于是我们又达成了口头协议,我帮他拆早进工业区和官田工业区几栋厂房,我又付给他45万元的定金。12月30日,我要求他写了三张欠条,共计68万元。2013年2月1日的时候,王*说他要买一处工地的机器和废品,说他手上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叫我先借他6万元,他买下来的废品再卖给我,于是我又借了6万元给他。2013年4月份,王*说还有一栋小私营房需要拆迁,我便与他口头达成一份协议,给了他2.5万元定金。至今,没有一个工地让我做,而且4月份以后就不见他人了,电话里以各种借口拖延施工日期,让他退钱,他一直不退。我一共被骗了76.5万元。欠条上面的76.5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官田工业区厂房、xx工业区厂房(其中有冠彰厂)以及早进工业区的厂房(已由其他施工队拆除)、xx花园工地(已被拆除)。

12、被害人李xx:称2013年1月份与王*达成口头协议,王*将位于水田社区xx的一个废旧厂房拆除,将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卖给我,让我交10万元定金,我先交了5万元。后王*没有如约在1月25日开工,让他退钱,他以各种理由推拖。我是以罗x的名义转了4.5万元给他,又给了现金5,000元。欠条上面的5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废旧厂房。

13、被害人申xx:称2013年3月10日,王*卖给我一批钢筋,跟我要1.5万元,说如果钢筋卖出去钱不够的话,他的另一栋废旧楼房拆了之后从那边补钱过来,那批钢筋卖了1万元,他就欠我5,000元(4月份他先还了1,000元)。当天,我们还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将位于xx花园农业银行后面的一栋废旧楼房拆除后,将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钢筋卖给我,让我先交5万元订金。于是我就在3月13日给了他3万元现金,转账2万元,并约好次日开始动工拆楼。后来我让他还钱,他以各种理由拖延。我用的是王**的银行卡转的账。欠条上面的5.4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废旧厂房(现已拆除)。

14、被害人庄xx:称2013年5月5日,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他说手头上有几栋废旧厂房需要拆迁,要把其中二栋承包给我拆,我可以把里面的拆下来的废料拿去卖,卖的钱归我。我觉得生意可做,就给了他20万元定金。本来约好5月6日动工的,但他又告诉我暂时还不能动工,我就让他退钱,他说过几天给,可后来一直不还。5月27日他给我写了一个欠条,欠条上面的20万元都是本钱,没有利息。约定的工地在xxxx村。

辨认出王*,指认了旧厂房(其中有冠彰厂)。

15、被害人陈xx:称2013年5月份,我与王*在水田社区xx里面的一个废旧厂房达成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王*的废旧厂房拆除后,将拆除下来的废料卖给我,我交2万元拆房款。5月11日左右,我在xx路口将2万元拿给他,但后来迟迟没有开工,便叫他退钱,他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欠条上面的2万元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辨认出王*,指认了旧厂房。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赵xx,系xx物业安全班长,证实xx冠彰厂是其公司于2005年买来搞房地产开发的,其从2005年至今一直负责管理该厂房,至今没有说要拆。没有与他人签合同要拆,要拆的话也必须经xx同意。其不认识王*。张xx是xx盛亿润房**限公司的负责人。辨认出其负责管理的冠彰厂房。

2、证人赖xx,系x**司主任,称xx街道xx街9号厂房是我在负责管理,没有与他人签合同说要拆。其不认识王*。辨认出其管理的厂房。

3、证人桂xx,系石岩街道宝石东路xx号厂房管理人,称这个厂房是温xx老板的,他在香港,委托我帮忙管理。没有与他人签合同说要拆,其打电话给温老板,也说没有的事。其不认识王*。辨认出其管理的厂房。

4、证人叶xx,系xx村南区52号房东,称这个房子其没有卖。其认识王*,他住在其旁边,其没有委托王*卖这个房子。其不认识张xx,不知道王*以这个房子的名义骗张xx的事情。

5、证人陈xx,系张xx司机,证实2012年7月份一天晚上18时许,老板张xx打电话叫其陪妹妹一起给王*20万元,后在xx高速路口给了现金20万元,王*当场写了20万元的欠条,我把欠条拿给张xx。辨认出王*。

6、证人陈xx,系月明街9号厂房业主,称月明街9号厂房是其从官田村买来的,自己建的厂房用于出租,其从没有找人拆掉或卖掉。其不认识王*,没有委托他拆厂房。指认出其厂房照片。

7、证人林xx,称xx路口的三层多的楼房是我的,是我于1991年从水田村委买来自己建的。我从来没有出售或打算拆除。我之前在石岩时认识王*,当时他是搞建筑、做杂工的。至今我已十多年没见过他人,从来没有跟他说过xx路口的楼房要卖或要拆。辨认出王*,指认出其楼房。

8、郑xx,系xx大道18号地皮和厂房的业主,称一栋2层的厂房是2011年3月份左右给一名外号叫“黑鬼”的男子负责拆的,后来他于2011年7、8月份将那栋厂房拆了。xx大道18号后面靠山的地是我于2012年从原业主手里买过来的,当时有两栋厂房(都是二层高)和两栋宿舍(一栋四层高、一栋二层高),这几栋没有给“黑鬼”拆,是给了其他人拆。辨认出王*即“黑鬼”,指认了照片中由王*负责拆除的地方。

四、书证:

1、厂房照片。

2、欠条、收据、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收到各个被害人款项的情况。

3、承诺书,由王*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承诺退款给段x;由王*于2012年9月24日出具,因介绍两块私人地皮转卖给李xx、李xx的事未办成,承诺27日内退钱给二人。

4、协议:

⑴李xx、李xx和王*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关于购买水田一栋旧厂房,由王*作为中介谈此项目。

⑵骆xx和王*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约定王*将xx村工业区3、4层楼房由骆xx负责拆除,电线钢筋、废铁由骆xx处理,补给王*每平方米39元。

⑶李xx与王*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约定王*将石岩xx村工地厂房交给李xx拆除,约定6月21日开工,如开不了工,一切损失由王*负担,并退回押金9.5万元。

⑷赵xx、李**与王*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约定王*将xxxx村一栋三层楼三房承包给赵、李二人拆除,拆除的所有废物归*、李二人所有,二人按每平方35元计算,10月8日开工。

⑸段x与王*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约定王*将官田工业区月民街二栋厂房、xx村一栋厂房承包给段*拆除;以公司名义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一份关于早进工业区拆迁的合同。

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7日18时26分许接报,经侦查后于2013年8月6日21时许在龙华新区华旺路边将王*抓获。

6、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7、营业执照,证实xx**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xx,住所地在石岩官田村。

8、证明:

⑴来源于深圳市**有限公司,证明赵xx于1999年8月8日至今为其公司职员,负责冠彰厂及厂房内的物资管理。

⑵来源于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叶xx为该村居民,xx南区52号房屋为叶xx所有。

9、情况说明:

⑴无法查找到肖姓老板;已通知事主提供转账凭证;经向王*核实,其笔录中所说的张**和张**是同一人。

⑵来源于x**公司(张**公司),证明xx入口片区拆除由东莞市**有限公司王*负责拆除,现还剩国**公司还没搬迁,冠彰厂存放东西,xx厂我司临时使用,该三个厂在项目开之后交回原拆迁单位拆除。

⑶来源于深**x公司,证明该公司人员叶*、叶*作为见证人签字,但合同履行情况不清楚。

⑷以下来源于官**出所,证实银行工作人员称王*的账号都有开户情况,没有具体的交易明细;通过联系李xx,其称忘记通过哪个朋友联系业主了;通过电话联系黄xx、黄xx、李xx,黄xx称借条上的“赵桥妹”是其老婆的妹夫,赵当时在骗钱现场,李xx称“张一树”是其朋友,张当时在骗钱现场,黄xx称“王老板”就是王*本人;通过电话联系叶xx,其称有人询问过其房卖不卖,其一直称不卖,由于时间久了,具体是谁询问的不清楚了;通过联系温xx,其称长期居住在香港,厂房由桂xx管理,暂无法提供厂房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通过联系月明街9号业主陈*美,其称在汕头,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也从来没有将厂房承包给谁拆除;通过联系xx路口三层楼的业主林xx,其称长期居住在惠州,暂时无法提供产权文件,并称从来没有卖过涉案厂房;已拆除的xx花园一栋旧楼、早进工业区的厂房、同富康工业区,还没有找到真正的业主,正在积极查找中。

⑸来源于xx**公司,证实兹有石岩水田第四工业区九龙坑地块,属于xx**公司,从未向外出售该块地块;石岩街道xx路口三层楼房,系林xx所有,林xx称从无向外出售该楼房;原翠珊园酒店停车场,经核查属于该酒店,当时负责拆的是一名王*的男子。

10、王*的账号交易记录。

11、拆除楼宇施工合同复印件,由张xx提供,甲方宝安**限公司翻身收购站与乙方东**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甲方负责拆除的范围承包给乙方,乙方补偿给甲方160万元,由甲方代表肖**和乙方代表王*签字。

12、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王xx出具的证明,称黄xx拆王*的工地厂房共计883,650元款项未结清。

(2)授权委托书,深圳**限公司授权王*罗湖区水贝特力工业区厂房拆迁工程。

(3)深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深圳市标建建筑工程有限与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罗湖区水贝特力工业区拆除工程合同。

(5)深圳**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圳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拆除合同复印件。

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各个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多份书证均证实被告人在没有拆迁工程、没有卖房事宜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所谓“定金”、“活动款”、“借款”等,或者明知拆迁工程不能进行而欺骗被害人可以进行,以此非法占有对方的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黄xx的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45.9万元,被告人王*当庭辩称其只从被害人黄xx处拿了70万元现金,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侦查阶段多份笔录中供述诈骗黄xx10万元、130万元、45万元、70万元不等,供述反复,被害人黄xx在庭审中承认其给予被告人的245.9万元现金系从2004年至今、2010年3月份后还有从被告人处拿到过工程做,而辩护人提交的王xx之证明亦称黄xx尚有工程款未与被告人王*结清,虽该证明未能进一步核实,却与被害人黄xx自称指控的诈骗期间有从王*处做过工程相印证,故本院认为将指控的245.9万元均认定为诈骗金额不妥。鉴于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的诈骗金额均无其他确切证据佐证,且涉案行为跨越时间较长,无法再进一步调查核实,本院以被告人王*出具给被害人黄xx的借条上的数额为准,认定被告人王*诈骗被害人黄xx人民币共计196万元。

对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黄xx的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害人黄xx陈述称“欠条上是17万元,后他又还了4.7万元,没有在欠条上面减去,还欠我12.3万元”,故本院认定该单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2.3万元。

对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段x的数额认定问题,被告人辩称其只拿了段x75万元,且已还了1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均显示其从段x处共拿了人民币85.2万元,该欠条及承诺书均由被害人段x和被告人王*进行了指认,结合被害人段x的陈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从被害人段x处共拿了人民币85.2万元,故本院认定该单诈骗金额为指控的85.2万元。

对指控的其他各单诈骗金额,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进行了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王*诈骗金额共为60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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