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4)35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粟*及被害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粟*化名“刘*”联系被害人胡*所经营的东莞*有限公司,假称自己为深圳市*限公司采购,意欲向被害人订购HDMI高清数据线。后被告人粟*通过其朋友陈*联系亿佳一*公司主管梁*(具体信息不详)向其借用亿佳一*公司办公室,并将被害人胡*带至该办公室,被害人胡*认为被告人粟*确为亿佳一*公司采购人员,便在该办公室内与被告人粟*达成交易共识。由被害人胡*向被告人粟*提供两种规格HDMI,一种为6.0规格,共计1万条,单价5.5元。7.3规格共计2万条,单价6.8元,后被告人粟*害怕被害人胡*送货时事情败露,便在交易达成共识后,将被害人胡*带至其朋友陈*工作的上横朗沛嘉*公司,并告知被害人胡*将货物送至横朗沛嘉*公司。后被告人粟*使用其购买的“亿佳一*公司”假公章向被害人胡*发送了订单,被害人胡*接单后便按照订单要求生产。2013年10月6日,被害人胡*将第一批货物(6.0规格数据线7,000条)送至上横朗沛嘉*公司并由被告人粟*签收(签收名为“刘*”),被告人粟*收货后将该批货物送至松岗转卖获利人民币10,500元。

2013年10月8日,被害人胡*按照被告人粟*要求,将第二批货物,送至大浪街道新围新村华宁工业区B栋,并由张姓男子(具体信息不详)签收,签收当天,被告人粟*再次将货物送至松岗转卖获利人民币4,500元。

2013年10月13日,被害人胡*前往亿佳一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款未果后发现被骗并报警。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粟*在大浪街道华侨新村广信宾馆413房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赃物的价值共计58,9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犯罪数额巨大,经查,被告人合同诈骗的数额不满十万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鉴于被告人粟*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粟*退赔被害人胡*人民币5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