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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就胜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4)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被告人蔡*假借转卖位于“沙井街道民主大道延长段拆迁补偿的住宅用地”为幌子,在未经得儿子蔡*的授权情况下,并冒充其儿子蔡*签名私自将沙井街道民主大道延长段拆迁补偿的住宅用地转卖给被害人洪*;在未经得父亲蔡福体的授权情况下,私自将其父在沙井街道民主大道延长段拆迁补偿的住宅用地转卖给被害人洪*;还谎称自己在沙井街道民主大道延长段拆迁补偿中分得了住宅用地,将其转卖给了被害人洪*,骗取了三被害人定金共计136800元(洪*5万元、洪*5万元、洪*3.8万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民主大道延长段拆迁补偿协议书、蔡*与洪*签订的居民宅基地住宅用地买卖合同、收据、蔡*出具的本人签名字样、民主社区居委出具的证明、蔡*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蔡*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洪*、洪*、洪*的陈述,被告人蔡*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录音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就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态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就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蔡*应继续退赔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1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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