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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郑XX伪造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的印章冒用X*司的名义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司)签订购销合同,骗取XX*司货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出具深龙检公诉量建(2014)80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郑XX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郑XX伪造X*司的印章冒用X*司的名义与XX*司签订购销合同,由XX*司向X*司提供混凝土。2013年3月到8月,XX*司*向X*司提供了约价值44.5万元的混凝土。郑XX再伪造XX*司的财务章冒用XX*司的名义开具了收款收据给X*司,X*司为此支付全部货款给郑XX。郑XX仅将所收到的11.5万元货款支付给XX*司,将余下的33.2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2013年12月19日,被害公司将郑XX扭送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合同、结算单、送货单、印章样本、领用支票及收据、银行明细、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严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合同及收款收据,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物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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