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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邝*在担任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村表中队队长期间,于2011年12月2日假借林*的名义与斗门镇某村经济合作联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位于该村羊寮尾面积为14.208亩的土地进行虚假租赁。后被告人邝*又通过伪造“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村民委员会”、“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经济合作联社”公章及假冒某村民签名和指印的方式,伪造了斗门镇某村同意将位于该村羊寮尾的另一面积为20.0929亩土地转包的转包决议。随后,被告人邝*在明知自己未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1日和9日假冒林*的签名与珠海市*限公司签订上述两块地的转包合同,并将转包款项共计人民币246000元占为己有。

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2日,被告人邝*的亲属代其向大洋*限公司偿还了人民币5万元,并签订退还剩余款项承诺书,获得了大洋*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邝*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邝*甲、邝*乙、邝*丙、邝*丁、李*、邝甲*、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邝乙某、邝*、邝*、邝甲、邝乙的证言,被害人黎*、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转包会议决议、土地承包合同及转包合同,地图及界标点坐标表,营业执照,委托书,汇款单,房地产权证,现金缴款单、赔还款项承诺书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文件检验鉴定文书,到案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邝*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的亲属已代其将部分诈骗款退还给被害人并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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