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刑庭与沈琼安**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沈*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8月25日移交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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