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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朝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朝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温朝某与被害人陈*某书面协议,由温朝某向陈*某出售弹力细斜布共约21万米,陈*某预付货款20万元。协议达成后,温朝某在同年8月期间,分四次向陈*某发货共约8万米,同时陈*某支付了8万米布的货款。同年9月3日之后,温朝某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停止向陈*某发货并关闭手机,向其公司辞职后逃匿。2014年10月2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将温朝某抓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被害人出具的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汇款凭证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陈*达成和解,并依约支付了相关赔偿款,同时取得陈*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与被害人陈*达成和解,并依约支付赔偿款,同时还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朝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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